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振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李某某冒充洛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自称能够帮他人一交钱就能办出驾驶证,不用学习也不用考试。于2014年3月底,王某某听信李某某,先交给李某某1000元,让其帮忙办一个开小轿车的驾驶证,后李某某在洛阳关林通过墙上小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文某某(出生于1999年2月4日)花费100元给王某某办了一个D1代号驾驶证,王某某没要。后于2014年5月10日前后,吴某某、牛某某听信李某某,二人分别先后交给李某某3300元、7000元,让帮忙办开小轿车的驾驶证,到6月中旬,李某某联系文某某花费250元为吴某某、牛某某办理三个D1代号的驾驶证,吴某某收到证件后才发现被骗了。经核实,机动车驾驶证代号并无D1类型。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振宇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韦建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 光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