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3年8月15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印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赵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代理检察员叶楠出庭支持公诉。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印卿、陈朝军,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宋西显、尚卫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的名义,在家电下乡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采取重复复印发票、伪造农民身份资料等手段虚构销售事实,制作虚假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原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虚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251312.49元,刘某某已从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领取补贴款124481.37元。 (二)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的名义,在家电下乡“代垫直补”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采取篡改发票、冒用农民身份等手段虚构销售事实,制作虚假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410750.34元,刘某某已从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领取补贴款162336.82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为使虚假的家电补贴资料能顺利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审核的工作人员王某空调、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价值共计300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虚假申报补贴事实无异议,但是辩解称自己虚报补贴只有六、七万元,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另外送给王某的家用电器,王某事后给了20000元,应不算行贿。 刘某某辩护人对指控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诈骗既遂286818.19元,缺乏事实根据;刘某某行贿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在两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数额有异议,且部分重复发票的存在是正常情况,不应认定为诈骗。 赵某某辩护人对指控赵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赵某某是从犯,且没有非法获利,根据其参与犯罪事实,应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一)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的名义,在家电下乡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采取重复复印、篡改发票、冒用农民身份等手段虚构销售事实,制作虚假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总额251312.49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书证 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提供的各家商户垫付资金统计表、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主要证实:2011年8月11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领取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款124481.37元。 2、鉴定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平检司会鉴(2013)12号检验鉴定文书主要证实:经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自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物资料进行检验,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共计2055张,重复发票申报的补贴额为659023.04元。 3、电子数据以及舞钢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说明一份主要证实:平顶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将从全国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平台管理单位—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家电下乡补贴数据库中调取的平顶山通歌名品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电子数据提交给舞钢市检察院反渎局,该电子数据显示平顶山通歌名品公司在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总额1193801.31元,经查验证实其中散户以通歌名品公司名义申报补贴额647259.08元,刘某某以通歌名品公司名义申报补贴额546542.23元,其中刘某某以通歌名品公司名义申报补贴中重复发票申报补贴额为251312.49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家电下乡工作开始是商务局负责,后转到财政部门,一直到2011年底结束。滍阳镇财政所的具体由王某负责。家电下乡报补贴,开始是农户个人拿相关资料来所里报补贴,到2009年6月份按上级的要求开始执行“代垫直补”,就是农户在商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由商户集中补贴资料报到财政所审核,并将信息录入家电下乡补贴系统,最后给商户拨钱。在滍阳镇财政所申报补贴比较大的商户有通宝家电、金润通、金润祥,还有通歌家电等。王某给我说过,她说有的电话打不通,还有不少的农户家里说没有购买申报补贴的家电产品。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补贴对象是是农民。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借用农户的户口本去申报补贴是为了享受补贴。 (2)证人王某证言:2010年初家电下乡销售商“代垫直补”刚开始的时候,刘某某向我们申报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中,有九十多份产品标识卡不清楚、录入不顺利,需要手工录入,就把这些资料送到新城区通歌名品家电店内,交给刘某某了,让他查查底儿。刘某某提出家电下乡允许销售商自己审核自己的申报资料,然后由财政部门检查验收。他还说有用户名和密码就能复制财政密钥,并让我说给他。我就给他说了滍阳镇财政所密钥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还用我随身带的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在他店内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让他自己录入、审核申报资料。刘某某在滍阳镇财政所报过多少家电下乡补贴款时间长了我说不清具体数额,从平顶山市检察院“平检司会鉴(2013)12号检验鉴定文书认定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在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请家电下乡补贴额1193801.31元,重复发票申报补贴额为659023.04元,除了下欠的398557.64元外,其余的补贴款已全部支付。但这部分已支付的补贴款中我记得在2011年8月支给通歌名品刘某某12万多元,其余的钱现在在帐上找不到,我也讲不清楚。通歌名品家电申报的1193801.31元补贴款中可能有农户个人的钱,这种情况是农户购买家电后在录入时走的通歌的户名,然后农户拿这些申报资料到我们财政所报补贴,这些补贴款我已全部付给农户个人了,与刘某某家电部的补贴款不搅。 (3)证人何某某证言: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在平顶山市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打过工,在平顶山市通歌名品公司的工作主要是登记公司的产品库存,有时做点零活,还帮助老板和斌斌录入家电下乡信息资料。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公司营业员将农民的资料复印后放到老板屋,平时基本上都是斌斌将农户户口信息、身份信息,产品标识卡等资料输入到家电下乡补贴系统。有时,斌斌忙了,他让我帮他录入过。在录入信息的时候,需要农户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一张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还有购机发票。这些资料有时是营业员拿过去放老板的桌子上,有的是斌斌弄的。 (4)证人魏某某证言,主要证实在刘某某的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公司没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财务财务管理,账目非常乱。 (5)证人高某某证言,主要证实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以自己的名字注册的,但是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经营,实际控制人是刘某某。 (6)证人岳某某、朱某某、梁某、韩某某、贾某、薛某某、王某、程某某、王某某证言,主要证实曾经买过家电下乡产品或者根本没有买过家电下乡产品,但是没有将自己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借给别人用过。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2010年2月份注册了成立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是高付召。我是真正的老板。我申报补贴用的产品标识卡大部分是产品自带的,也有一部分是业务员多给的。我把这些产品标识卡配上已经使用过的农户身份资料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了。商务局搞的家电下乡录入培训是由赵某某参加学习的,回来后教贺平操作方法,信息录入赵某某也录了一部分,农户资料也是赵某某复印的。我在新华区焦店财政所和滍阳镇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代垫直补申报资料。他们如何审核我不清楚,但我后来自己也审核过。王某把她保管的滍阳财政所的密钥给我,又给我说了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我亲自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我申报的农户资料。后来我听说密钥可以复制,就复制一把密钥,我还把复制密钥的情况给王某说了。通歌名品申报补贴资料中,存在篡改、变造、重复复印发票的情况。通歌名品总共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过大概两次家电下乡补贴,总共申报过50多万元家电补贴,已经付给我了12万多元,剩下的钱还没给我。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帮过俺舅刘某某做过家电下乡申报补贴的相关的工作。在家电下乡期间,我二舅刘某某经常拿给我一些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少则一二十张,多则二三十张,让我再复印一些之前农户购家电产品时留下的农户身份资料,再用电脑制作出与农户姓名、标识卡内容一致的假发票复印件,把这些资料配在一起后也录入系统报补贴。具体制作方法是先打开个软件,然后从发票原件里随便拿一张放在扫描仪上,再根据软件上的提示,点击“开始扫描”键,等把发票原件扫描进电脑后,根据我平时多复印的农户资料,在电脑上直接对发票内容进行删改,使发票的内容与农户信息复印件、标识卡内容一致,最后用打印机把删改后的发票打印出来,再复印一套农户资料、配上标识卡就做成了一套家电下乡申报资料。我在多数情况下主要修改的是发票的购买人名称,也对发票的号码、产品的型号和价格进行过变造、篡改。改发票号主要是因为这是做的假发票改了发票号后不容易被发现。对产品的型号和价格进行变造、篡改主要原因是原始发票上面的产品型号和价格与多余的标识卡上面的产品型号、价格有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才要对发票进行改动。农户的资料,是我用以前购买家电的农户申报补贴时留下的资料,我把这些农户身份资料又重新复印以后得到的。我做过这些虚假的申报资料一般都是我做的,有时俺舅刘某某他不忙了也帮我做。因为我们有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可以自己审核,所以俺二舅让我把那些经过我篡改、变造的申报资料都送到滍阳镇财政所了,送到焦店镇财政所基本都是真实的,具体给他们两个所各送了多少份申报资料我也不知道。我这样做目的是为了能多得到政府的家电下乡补贴款。 (二)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的名义,在家电下乡“代垫直补”申报补贴资金过程中,采取重复复印、篡改发票、冒用农民身份等手段虚构销售事实,制作虚假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410750.34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提供的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拨款明细、记帐凭证、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主要证实: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5日从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社王庄联社取得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取得家电下乡补贴款共计162336.82元。 2、鉴定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平检司会鉴(2014)1号检验鉴定文书主要证实:经对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自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物资料进行检验确认,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共计1170张,所涉重复发票申报的补贴额为410750.34元。 证人郑建红证言: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我们财政所备案过,也申报过补贴,老板姓刘。大概从2010年开始,以通歌公司的名义在我们财政所备案并申报补贴。2013年3月29日对通歌公司拨付一笔162336.82元补贴款,还有55万元没有给他拨,这55万元是解决遗留问题时作为保证金留在我们账上。我所提供的通歌公司这712336.82元家电下乡补贴中没有散户申报的,散户申报的已经从我们财政所账上支付了。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我在新华区焦店镇申领过家电下乡补贴款。报资料时,在焦店财政所找的小郑,他们如何审核我不清楚。我向焦店镇财政所申报的家电下乡资料中发票有重复,当时是为了省点税,就是把发票修改后复印重复用于家电下乡申报补贴。从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提供的证据证实2012年3月29日焦店镇财政所通过转账给通歌名品公司拨付家电下乡补贴款162336.82元,扣下55万元的补贴款,平检司会鉴(2014)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通歌名品公司总共在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申报过898040.65元补贴款,这其中相差的185703.83元应该是散户通过我的通歌名品公司申报补贴了。在当时这些散户通过我的通歌名品公司的端口录入时,录入时把散户拨付补贴款的银行账户填上,而且还有“*”的标志,所以当时在财政录入的系统中能够区分开来。通歌名品申报补贴资料中,存在篡改、变造、重复复印发票的情况。我申报补贴资料中有大量的外地农户信息,这是那些购买家电的农户提供的资料,我们把这些资料又重新改动、复印后,再配张标示卡就申报了。 (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俺舅刘某某让我负责公司家电下乡相关补贴资料的整理、录入报补系统,还负责把家电下乡补贴的申报资料送到新华区焦店镇财政所的一个叫小郑那里进行审核、拨款。有时俺舅刘某某给我说让我送到哪个财政所我就送过去,有时是我出去办事了,顺便拿着申报资料,离哪个财政所近了,就近送到那个财政所,也没有固定说送到哪个地方。 二、行贿罪 被告人刘某某为使虚假的家电补贴资料能顺利通过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审核的工作人员王某空调、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价值共计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物证 行贿家电照片复印件12张证实:刘某某送给王某的西门子牌洗衣机、音响一套、海尔冰箱一台、美的电热水器一台、美的消毒柜一台、海信液晶电视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格力空调挂机一台、格力空调柜机一台等物证照片。 (二)鉴定意见 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行贿家用电器的价格的舞价认鉴字(2013)第089号鉴定结论书主要证实:被鉴定:标的1为西门子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标的2为天普牌扬声器一台、标的3为海尔牌冰箱一台、标的4为格力柜式空调一台、标的5为格力壁挂空调一台、标的6为海信牌液晶电视一台、标的7为美的牌微波炉一台、标的8为美的牌消毒柜一台、标的9为美的牌电热水器一台,以上鉴定标的的鉴定价格合计为276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证言:2009年,我在佳田赛纳城购买了一套房子。刘某某是在我们那儿申报补贴的商户,我对他申报补贴也比较照顾。他说也没啥感谢我的,等房子装修好了送我一套家电。2011年9月份,我给刘某某说房子装修完了,让他去看看房子,给我配一下家用电器。我把钥匙交给刘某某后,他先给我装了三台空调,客厅是格力3匹分体变频柜机,两个卧室的空调是格力1.5匹分体定频挂机(工程机)。接着装的是美的50升电热水器。最后,给我拉去的是一台海尔冰箱、一台32寸海信液晶电视和一台美的微波炉。消毒柜是刘某某在我装修厨房时拉去的,音响是他把钥匙给我以后拉去的。这套音响包括一个功放、两个音箱和两支话筒。我不知道是啥牌子的,音箱上面有一个苹果图案。我卧室内的液晶电视也是刘某某送给我的,是一台32寸海信牌。 证人李某某(王某的丈夫)证言,主要证实家里的电器都是王某买的,自己不太清楚。 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王某在平顶山凌云路佳田赛纳城新买的房子搬家时,我给王某送了一些家电。王某当时给我打电话说她准备搬新家哩,想找我买些电器。我说你想要啥牌子的到店里挑,她说让我看着办。过了两天我去她家看看都缺啥电器、装在哪,然后我就给她选了一台海尔冰箱、三台格力牌空调(一台柜机、两台挂机)、一台电视(海信32的)、一个美的微波炉、一个美的消毒柜,给她送过去并安装上了。装完后,王某让我算算多少钱,我说不用,也没要她的钱。格力空调挂机1800元,两台共3600元;格力变频空调柜机4900元;海信电视1300元;美的微波炉270元;消毒柜380元;抽烟机405元;海尔冰箱1650元;美的热水器550元,这些电器大部分都是家电下乡产品,一共大概值13000元左右,这些都是我店里卖的价格。我对电器比较内行,她在我店里购买是想让我便宜点,我也就没打算向她要钱。主要是因为在家电补贴中她对我照顾不错,密钥都给我用,另外我以后还要用她帮忙。除了这些之外,我还送给她一台洗衣机和一套音响。洗衣机是王某看中的,指定说要西门子的,我的店里没有卖这个牌子的,就掏2000多块钱在平顶山体育路上的永乐电器买给她了。音响是我从郑州家电市场给她发的,花了320块钱。 其他相关证据: 1、物证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 ①2013年8月14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见证人赵书彬、王新立见证下从刘进发处扣押家电下乡产品标示卡265张,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3本,入库单、销货清单7本,中国移动电话卡67张,电脑主机2台,方正电脑1台,散资料2箱,现金62180元,银行卡34张,存折6张。 ②2013年10月29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见证人宁程龙见证下从刘某某处扣押现金90000元。 ③2013年10月29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见证人周红好见证下从王莉娜处扣押现金398667.64元。 ④2013年10月29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见证人郑建红见证下从魏向袆处扣押现金55万元。 2、书证 (1)被告人户籍信息,主要证实二被告人个人基本信息。 (2)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相关信息证实: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高付召,刘某某,2011年2月23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付召,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高付召认缴出资额100万元,股东刘某某认缴出资额4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用电器、通讯器材、五金电料等。 3、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3年8月14日11时45分至8月14日13时17分在见证人刘进发、赵书彬见证下,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纬二路以南湖光明珠66#楼一层“平顶山市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了搜查。经搜查:该办公室在湖光明珠66#楼一层自东向西1层商铺第九间,依次对总经理室和财务室进行了搜查。重点搜查平顶山市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度的财务资料、家电下乡申报资料、物品等;在财务室铁皮柜中发现家电下乡标识卡一盒共计265张,现金62180元,存折6张以及库存商品明细账等涉案资料,并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的名义,采取重复复印发票、冒用农户身份资料、复制家电下乡管理系统密钥等手段,虚构销售符合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家电的事实,虚假申报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662062.8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行贿罪,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所虚假申报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占有,应属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关于刘某某辩称“王某事后给自己两万元家电款”的理由,经本院查证,刘某某、王某在侦查阶段对指控的行贿事实均予以供认,且有扣押物品清单佐证,故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壹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壹拾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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