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艳,女,1966年9月5日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30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14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9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9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延平,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艳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陈平出庭支持公诉。张红艳及其辩护人刘延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张红艳在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2011年4月划入新城区)财政所所长期间,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在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中,张红艳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龚条润、刘进军等人以多个家电下乡销售商户的名义,采取重复复印发票、冒用农民身份等手段,通过审核的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605058.16元,已经被领取的补贴资金5070516.49元。 (二)被告人张红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为龚条润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收受龚条润价值价值人民币16950元的财物。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艳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情节,公诉人建议: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红艳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以受贿罪判处张红艳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年,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被告人张红艳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张红艳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起诉指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且张红艳行为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作用不大;2、对于张红艳受贿罪中,张红艳受贿一万六千多元,但是主动退赃三万元,且对于受贿事实系张红艳主动供述,应构成自首;3、量刑上建议玩忽职守罪给予张红艳免予刑事处罚;受贿罪给予张红艳免予刑事处罚;两罪并罚,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玩忽职守罪 自2009年12月16日起,被告人张红艳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在国家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中,张红艳违反国家家电下乡政策有关规定,同时将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审核、抽查、补贴资金发放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安排王娟负责;且在发现存在虚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现象后,不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以致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大量伪造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虚假申报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刘进军以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公司的名义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2055张,进行虚假申报申报补贴额为251312.49元。 (二)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平顶山市新华区通宝家电部、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公司等10家企业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15296张,进行虚假申报的补贴额为4946035.1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张红艳,女,1966年9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11196609051022,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乡西留村435号。 (2)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平新财(2009)40号文件证实:2009年12月1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决定,张红艳任滍阳镇财政所所长。 (3)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张红艳自2009年起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现为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 (4)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张红艳自2009年12月16日起,任滍阳镇财政所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2011年4月,滍阳镇财政所划归新城区财政局管理。 (5)新华区财政局基层财政所职责证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惠农资金发放等。 (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商务局对经销网点信息录入和标示卡监管工作,发现有“机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示卡”等情况的要立即停止对涉及经销网点的资金清算,查清情况后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乡镇财政所在收到经销网点提交的带垫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后,应分批次登记,按规定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补贴2台以上(含两台)的,要实现100%抽查,发现有销售行为存疑或联系电话不能接通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经销网点配合落实有关情况后再办理资金清算,落实有骗补行为的即时取消销售网点代垫资格,补贴资金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并及时把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并要求个各乡镇财政所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补贴情况进行公示;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 (7)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商务局文件平财办贸(2011)31号:规定凡在2011年4月15日前已经录入的家电下乡产品信息数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回访确认无误的,给于补贴兑付;凡在2011年4月12日前开据正式机打发票,并提供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信息齐全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回访确认无误的,给予补贴兑付;对于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并确认垫支,信息齐全未能申报财政补贴遗留问题,销售网点必须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签订防骗补协议,按照销售发票金额的10%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经商务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回访无误后,给予补贴兑付,待家电下乡政策结束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电话回访30%,走村入户进行核实40%,对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情况属实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发现销售网点弄虚作假,故意、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担保金上缴国库外,追回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鉴定意见 (1)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司会鉴(2013)9号检验鉴定文书主要证实:鉴定人员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自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物资料进行检验确认,平顶山市新华区通宝家电部、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公司等10家企业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15296张,申请财政补贴额为4946035.12元。 (2)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司会鉴(2013)12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鉴定人员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自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物资料进行检验确认,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2055张,申请财政补贴额为659023.04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娟证言:从我们财政所开始负责家电下乡申报资料审核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滍阳镇范围内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一直由我负责。刘进军是新城区通歌名品家电和新新街怀明家电的的老板,在我们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补贴。……家电下乡补贴工作后期,我曾把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借给龚条润和刘进宽,让他们自己审核自己申报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我是2010年时候将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借给龚条润的。……2010年初,刘进宽提出,家电下乡允许销售商自己审核自己的申报资料,然后由财政部门检查验收。他还说有用户名和密码就能复制财政密钥,并让我说给他。我就给他说了滍阳镇财政所密钥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还用我随身带的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在他店内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让他自己录入、审核申报资料。除了龚条润和刘进宽,没有还有其他人用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登录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我把密钥交给商户,让商户自己录入、审核,不能保证是真实的。我和黄书红在抽查时,发现通宝家电部、福海德商贸有限公司、金丽声数码的申报资料中,很多农户根本就没有购买家电,抽查中很多接电话人也是说没有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还有的电话号码是空号;还有的人在电话上说“都买过,不管是啥都买过”;还有的人说“正在开车”,然后就挂了电话。发现这种问题后,我和黄书红到张红艳所长办公室,向她进行了汇报,问她如何处理。她让我打电话咨询了焦店财政所从事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的郑建宏。郑建宏说他们处理的方式是由商户给我们写保证书,承诺下不为例。以后再有类似情况,没收产品标识卡,不予审核、拨付所申报补贴资金。我将咨询情况向所长张红艳进行了汇报,建议按焦店的方式处理。张所长同意后,我起草了保证书,交由出现问题的几家商户负责分别签字。随后,我们就按抽查合格的程序,把抽查不合格的这几家申报的补贴款兑付给他们了。 (2)证人龚条润证言:我在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我们把家电下乡的有关资料录入家电下乡系统,然后报给财政所的王娟,财政所审核无误并录入家电下乡审核系统后,财政所才把补贴款拨给我。财政所还让我派人过去帮忙。我的通宝家电部、金润通公司、金润祥公司在家电下乡期间开展过“代垫直补”业务,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向我们提供身份证、农业户口本复印件,我们整理申请补贴资料,等攒够一批了,我们就把这些补贴申报资料统一送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我们只向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焦店镇财政所送过。 (3)证人贾磊(龚条润之子)证言:主要证实贾磊家在新华区滍阳镇申报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开车拉龚条润去送过一、两次申报资料。 (4)证人石素证言:在金润通公司工作期间,主要管理出库、收银,办公室里也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卡的登录工作。因为我们申报的农户资料太多,财政部门的人忙不过来,就让我们老板找人帮忙去审核农户资料。新华区财政局的人俺老板跟他们关系好,有一个叫王娟女的她女儿都认俺老板做干娘了,一到星期天俺老板就拉着他们吃吃喝喝,他们把财政部门的密钥拿过来,我们在办公室就可以登录审核我们申报的补贴资料了。财政部门的密钥有时是老板娘龚条润给我们,有时是贾磊拿来的。我们登录的资料都是整理好的资料,都是贾金保、龚条润和贾磊他们给我们的。卡的来源也很多,这些卡有厂里发来的,也有他们下级经销商给送来的。每次登录完后,贾磊出去两天,他会带回来很多卡。这些卡他们再复印点资料整理一下,就又登录到电脑里了。我们老板在新华区申报补贴,还有鹰城利华、九头崖、通宝、金润通、光明维修部是他们家的。 (5)证人赵冬丽证言:2010年5月到平顶山市通宝家电部打工,一直到2010年年底我辞职不干了。我的老板是龚条润、贾金宝,贾磊。平时的工作就是老板让我往电脑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开具销货凭证、跟仓库对账。我在那儿工作的时候正是家电下乡工作政策实施期间,登录的任务很重,老板把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我们后,我们就得及时把这些资料登录录入。我们把农户资料登录后,还要登录到家电下乡系统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6)证人刘进军证言:2010年2月份注册了成立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是高付召。我是真正的老板。我申报补贴用的产品标识卡大部分是产品自带的,也有一部分是业务员多给的。我把这些产品标识卡配上已经使用过的农户身份资料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了。商务局搞的家电下乡录入培训是由赵亚斌参加学习的,回来后教贺平操作方法,信息录入赵亚斌也录了一部分,农户资料也是赵亚斌复印的。我在新华区焦店财政所和滍阳镇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代垫直补申报资料。他们如何审核我不清楚,但我后来自己也审核过。王娟把她保管的滍阳财政所的密钥给我,又给我说了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我亲自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我申报的农户资料。后来我听说密钥可以复制,就复制一把密钥,我还把复制密钥的情况给王娟说了。通歌名品申报补贴资料中,存在篡改、变造、重复复印发票的情况。通歌名品总共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过大概两次家电下乡补贴,总共申报过50多万元家电补贴,已经付给我了12万多元。 (7)证人李国军证言:2009年夏天,我们将家电下乡工作移交给焦店、滍阳镇两个财政所。移交时,我将两个保管的密钥都交给胡主任了,还分别对焦店镇财政所的郑建红、滍阳镇财政所的王娟进行了培训,教他们如何对家电下乡纸质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我们将此项工作移交出去以后,我们就无法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财政端口了,当然也无法开展工作了。我们商务局和财政机关在对家电下乡销售商的纸质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工作方面,在时间上没有交叉。 (8)证人黄书红证言:我在滍阳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张红艳让我协助王娟从事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工作。主要工作是王娟做的,我服从她的管理,跟她学习如何开展工作。我到滍阳镇财政所工作前期,王娟教我如何将产品标识卡扫描、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时,王娟教我的方法,是审查申报资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申报表和产品标识卡是否齐全。后期我主要负责抽查工作。在电话抽查中,有的不愿意接电话,有的说的产品类型与申报资料不符,有的说的购买时间与申报资料不符,有的电话根本打不通。这些情况都有记录,我调走时交给所里了。发现这些问题后,我和王娟还给所长张红艳说过,但也没有咋处理,她也只是让我们多抽查几户。后来,在兑付补贴的申报资料中,有问题的还是很多。我们通过抽查,发现申报资料中存在问题后,财政所让存在问题的申报商户签过保证书,签过保证书之后才把补贴资金兑付给他们。 4、被告人张红艳供述与辩解:滍阳镇财政所归新华区财政局,2011年3月划归新城区财政局。开始是商务局负责,2009年家电下乡工作转到我们财政部门,一直到到2011年底结束的。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王娟负责的。关于家电下乡的会议都是王娟去参加,相关政策、规定等资料也都是她学习、保存。商户报补资料的录入、审核,由王娟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审核商户申报的资料,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的密钥也是由王娟保管和使用的,审核完后王娟把各个企业、商户需要补贴的钱数汇总一下,制作一张汇总表,王娟在汇总表上签字,再将汇总表拿给我签字,最后报给镇长签字。这个程序走完后,就可以对商家拨款了。对商户的补贴款拨付之后我们财政所对补贴情况没有公示过。家电下乡补贴款拨付后,按照要求应该有10%的回访率,我安排王娟进行回访,按照购买人留存的电话进行的回访。大概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她给我说过,有的回访电话打不通,还有不少的农户家里说没有购买申报补贴的家电产品,有人借用户口本去买家电下乡产品。我看到她的回访记录,具体怎么回访的,回访的哪些人,我没有检查。她给我汇报有这些情况后,我让她向新华区财政局的管家电下乡的王军汇报一下,我见王军也反映过这些情况,王军给我说这是普遍现象,市里都知道,该付款就付吧。对于王军的说法我没有提出过不同意见。 二、受贿罪 被告人张红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为龚条润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收受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龚条润财物共计16950元。案发后,张红艳主动供述自己受贿事实,主动退回贿赂款。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6日,办案人员在见证人张红杰见证下在钱爱建处扣押涉案格力分体壁挂式空调壹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壹台,上海红心牌挂烫机壹台,皮尤大衣壹件,蚕丝被一条,小天鹅电冰箱壹台。 2、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6日,办案人员在见证人钱爱建见证下在张红杰处扣押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壹台。 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证实:2013年9月19日,办案人员在见证人宁成龙见证下在张红艳处扣押现金30000元。 (二)书证 1、从常红梅处扣押张红艳2011年7月26日办理的存3500元美容单据。 2、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3年9月22日收到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转交的张红艳3万元。 (三)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舞价认鉴字(2013)第091号关于行贿家用电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标的1为格力牌壁挂空调一台,基准日价格为2400元;标的2为小天鹅牌冰箱一台,基准日价格为1850元;标的3为上海牌红心挂烫机一台,基准价格日为500元;标的4为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基准价格日为1700元,合计6450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龚条润证言:张红艳是滍阳财政所工作人员。张红艳和我都在平顶山曙光街居住,平时没接触,这次通过我申报补贴进一步熟悉。她父亲生病去郑州买药,我给她5000元钱,让她给她父亲治病。2011年初,张红艳掉头发,在曙光街做头发,我给付了一个疗程的钱,大概是3500元。好象是2011年,张红艳新家在新城区西留村也不知道是东留村我送她一台冰箱,好象是小天鹅的,价值1300元。还有2011年时候,我给她父母家送过一台电冰箱,价值约1300多元。我给她弟弟家送过一台双缸洗衣机,价值480元,牌子是新乐的。2011年春节我去张红艳家,给她买300多元年货。2011年春节时候,我给她一个红包,里面装2000元现金,说是过春节我的一点心意,在她家楼下给她的。我给王娟和张红艳送钱、物主要是想搞好关系,在我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时她们能照顾我。 2、证人贾磊证言: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过程中,向滍阳镇财政所的张红艳、王娟有关工作人员送过钱物。我印象中送有现金、购物卡、电器等等。 3、证人常红梅证言,主要证实张红艳在2011年7月26日、2011年9月4日分别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逸豪章光销售服务部交生发护理费3500元,除张红艳消费外,张红艳还让她朋友消费过几次。 (五)被告人张红艳供述:龚条润是我们滍阳镇财政所里报家电下乡补贴的大户,从2009年下半年或是2010年上半年她到我们所里报家电下乡补贴材料。大概2009年冬天的一天,王娟对我们财政所里的人说龚条润要搞一个订货会活动,只要去参加就赠送礼品,鼓动我们去捧捧场,所里的全体人员都很感兴趣,我就开车带着所里全体人员去参加了。活动结束后来过了一段时间,龚条润派人拉了一台洗衣机送到我弟弟张红杰家。大概是2010年期间,龚条润曾送给我一台电磁炉、电饭锅、一套红被罩。2010年春节的时候,龚条润给我家送过年货。大概是2011年年初,我在曙光街章光101店里做头发护理,龚条润替我付了3500块钱,就是一个疗程的钱。大概是2011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龚条润给我打电话:说厂家准备给销售大户进行奖励,每户奖励一台空调,值一千多块钱哩,另外商家还组织去旅游,我把你和王娟两个都报成销售大户,这样厂里可以给你们俩每人一台空调。我想着这也是好事就同意了。后来龚条润派人把空调送到曙光街家属楼我家中了。还有就是2011年底快过春节的时候,龚条润送给我一个红包里面装了2000块钱。2011年三月份以后,因为家电下乡代垫直补接近结束,我渐渐放松警惕。在我父亲住院时,龚条润给我5000元钱,说是看望老人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家电下乡申报补贴的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不法商户通过采取重复复印发票、伪造农民身份资料等手段大量进行的虚假申报,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红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家电下乡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龚条润财物价值16950元,为龚条润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艳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受贿犯罪事实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红艳当庭认罪悔罪,且案发后主动退回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张红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审 判 员 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