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舞刑初字第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娟,女,汉族,1978年7月17日生。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7月30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22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9月4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龙山分局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9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伟军、代理检察员叶楠出庭支持公诉。王娟及其辩护人陈军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王娟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工作期间,负责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审核、抽查、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家电下乡政策有关规定,放弃监管职责,将财政部门登录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的密钥交给龚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致使龚某某、刘某某等人以多个家电下乡销售商户的名义,采取重复复印发票、伪造农民身份资料、冒用农民身份等手段,申请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605058.16元,已经被骗取的补贴资金5070516.49元。 (二)被告人王娟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为龚某某、刘某某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价值30000元的空调、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收受龚某某90000元现金、价值共计8200元的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等,以上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302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娟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情节,公诉人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娟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以受贿罪判处王娟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两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被告人王娟辩称自己按照家电下乡要求以及领导指示工作,不存在滥用职权;对于指控收受龚某某九万元现金情况,辩称是自己同龚某某平时关系不错,也经常发生经济往来,九万元是借用龚某某,不是受贿;对于刘某某所送家电,自己已经给过刘某某20000元家电款。 王娟辩护人认为,王娟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事实不清,宜认定为玩忽职守罪;对于王娟受贿罪中,龚某某给予王娟九万元事实,由于王娟同龚某某平时关系不错,也经常发生经济往来,且龚某某多次供述也均称是借给王娟用的;对于刘某某送给王娟家电的事实,王娟已经给刘某某20000元,希望法庭予以查实。 经审理查明: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娟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在负责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审核、抽查、补贴资金统计发放等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家电下乡政策有关规定,滥用监管职责,私自将财政部门登录家电下乡管理系统的密钥交给龚某某、刘某某等人使用,并将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告诉龚某某、刘某某,由其自行对各自输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且未按照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对申报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未对补贴名单进行公示和按要求进行回访,以致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商大量伪造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虚假申报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刘某某在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2055张,进行虚假申报申报补贴额为251312.49元。 (二)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平顶山市新华区通宝家电部、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公司等10家企业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15296张,进行虚假申报的补贴额为4946035.12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户籍信息证实:王娟,女,1978年7月17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7807170026,汉族,住河南省叶县昆阳镇北关闸北西路192号。 (2)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平新财(2009)40号文件证实:2009年12月1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决定,王娟任滍阳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3)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王娟自2009年起从事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现为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直至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停止执行。 (4)平顶山市新华区财政局出具的说明证实:王娟自2005年随滍阳镇财政所上划至新华区财政局,具体工作职责由财政所统一安排,2011年4月,滍阳镇财政所划归新城区财政局管理。 (5)新华区财政局基层财政所职责证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令和各项财经制度,负责惠农资金发放等。 (6)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补贴兑付工作,防止骗补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4日)》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当地商务局对经销网点信息录入和标示卡监管工作,发现有“机卡分售”、“一货多卡”“货卡不一致”“倒卖标示卡”等情况的要立即停止对涉及经销网点的资金清算,查清情况后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乡镇财政所在收到经销网点提交的带垫补贴资金清算申请后,应分批次登记,按规定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电话回访和实地调查,补贴2台以上(含两台)的,要实现100%抽查,发现有销售行为存疑或联系电话不能接通达到10%以上的,应要求经销网点配合落实有关情况后再办理资金清算,落实有骗补行为的即时取消销售网点代垫资格,补贴资金损失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并及时把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财政、商务部门;并要求个各乡镇财政所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补贴情况进行公示;要求各级商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信息密钥管理,并督促销售网点加强密钥管理,密钥应由专人保管,严格限定适用范围,不得随意转借。 (7)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商务局文件平财办贸(2011)31号:规定凡在2011年4月15日前已经录入的家电下乡产品信息数据,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回访确认无误的,给于补贴兑付;凡在2011年4月12日前开据正式机打发票,并提供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信息齐全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回访确认无误的,给予补贴兑付;对于已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并确认垫支,信息齐全未能申报财政补贴遗留问题,销售网点必须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签订防骗补协议,按照销售发票金额的10%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经商务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回访无误后,给予补贴兑付,待家电下乡政策结束后,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电话回访30%,走村入户进行核实40%,对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情况属实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发现销售网点弄虚作假,故意、恶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担保金上缴国库外,追回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鉴定意见 (1)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司会鉴(2013)9号检验鉴定文书主要证实:鉴定人员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自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物资料进行检验确认,平顶山市新华区通宝家电部、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公司等10家企业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15296张,申请财政补贴额为4946035.12元。 (2)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司会鉴(2013)12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鉴定人员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自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期间家电下乡补贴电子数据及相关财物资料进行检验确认,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中,所涉重复发票2055张,申请财政补贴额为659023.04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滍阳镇财政所归新华区财政局,2011年3月划归新城区财政局。开始是商务局负责,2009年家电下乡工作转到我们财政部门,一直到2011年底结束的。从开始到结束都是王娟负责的。关于家电下乡的会议都是王娟去参加,相关政策、规定等资料也都是她学习、保存。商户报补资料的录入、审核,由王娟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审核商户申报的资料,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系统的密钥也是由王娟保管和使用的,审核完后王娟把各个企业、商户需要补贴的钱数汇总一下,制作一张汇总表,王娟在汇总表上签字,再将汇总表拿给我签字,最后报给镇长签字。这个程序走完后,就可以对商家拨款了。对商户的补贴款拨付之后我们财政所对补贴情况没有公示过。家电下乡补贴款拨付后,按照要求应该有10%的回访率,我安排王娟进行回访,按照购买人留存的电话进行的回访。大概2010年下半年的时候她给我说过,有的回访电话打不通,还有不少的农户家里说没有购买申报补贴的家电产品,有人借用户口本去买家电下乡产品。我看到她的回访记录,具体怎么回访的,回访的哪些人,我没有检查。她给我汇报有这些情况后,我让她向新华区财政局的管家电下乡的王军汇报一下,我见王军也反映过这些情况,王军给我说这是普遍现象,市里都知道,该付款就付吧。对于王军的说法我没有提出过不同意见。 证人龚某某证言:我在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我们把家电下乡的有关资料录入家电下乡系统,然后报给财政所的王娟,财政所审核无误并录入家电下乡审核系统后,财政所才把补贴款拨给我。财政所还让我派人过去帮忙。我的通宝家电部、金润通公司、金润祥公司在家电下乡期间开展过“代垫直补”业务,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向我们提供身份证、农业户口本复印件,我们整理申请补贴资料,等攒够一批了,我们就把这些补贴申报资料统一送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我们只向新华区滍阳镇财政所、焦店镇财政所送过。 (3)证人贾某(龚某某之子)证言:主要证实贾某家在新华区滍阳镇申报过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开车拉龚某某去送过一、两次申报资料。 (4)证人石某证言:在金润通公司工作期间,主要管理出库、收银,办公室里也负责家电下乡补贴卡的登录工作。因为我们申报的农户资料太多,财政部门的人忙不过来,就让我们老板找人帮忙去审核农户资料。新华区财政局的人俺老板跟他们关系好,有一个叫王娟女的她女儿都认俺老板做干娘了,一到星期天俺老板就拉着他们吃吃喝喝,他们把财政部门的密钥拿过来,我们在办公室就可以登录审核我们申报的补贴资料了。财政部门的密钥有时是老板娘龚某某给我们,有时是贾某拿来的。我们登录的资料都是整理好的资料,都是贾金保、龚某某和贾某他们给我们的。卡的来源也很多,这些卡有厂里发来的,也有他们下级经销商给送来的。每次登录完后,贾某出去两天,他会带回来很多卡。这些卡他们再复印点资料整理一下,就又登录到电脑里了。我们老板在新华区申报补贴,还有鹰城利华、九头崖、通宝、金润通、光明维修部是他们家的。 (5)证人赵某某证言:2010年5月到平顶山市通宝家电部打工,一直到2010年年底我辞职不干了。我的老板是龚某某、贾某某,贾某。平时的工作就是老板让我往电脑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家电下乡补贴信息,开具销货凭证、跟仓库对账。我在那儿工作的时候正是家电下乡工作政策实施期间,登录的任务很重,老板把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我们后,我们就得及时把这些资料登录录入。我们把农户资料登录后,还要登录到家电下乡系统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核、确认。 (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0年2月份注册了成立平顶山通歌名品家电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是高付召。我是真正的老板。我申报补贴用的产品标识卡大部分是产品自带的,也有一部分是业务员多给的。我把这些产品标识卡配上已经使用过的农户身份资料到财政部门申报补贴了。商务局搞的家电下乡录入培训是由赵某某参加学习的,回来后教贺平操作方法,信息录入赵某某也录了一部分,农户资料也是赵某某复印的。我在新华区焦店财政所和滍阳镇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代垫直补申报资料。他们如何审核我不清楚,但我后来自己也审核过。王娟把她保管的滍阳财政所的密钥给我,又给我说了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我亲自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我申报的农户资料。后来我听说密钥可以复制,就复制一把密钥,我还把复制密钥的情况给王娟说了。通歌名品申报补贴资料中,存在篡改、变造、重复复印发票的情况。通歌名品总共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过大概两次家电下乡补贴,总共申报过50多万元家电补贴,已经付给我了12万多元。 (7)证人李某某证言:2009年夏天,我们将家电下乡工作移交给焦店、滍阳镇两个财政所。移交时,我将两个保管的密钥都交给胡主任了,还分别对焦店镇财政所的郑建红、滍阳镇财政所的王娟进行了培训,教他们如何对家电下乡纸质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我们将此项工作移交出去以后,我们就无法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财政端口了,当然也无法开展工作了。我们商务局和财政机关在对家电下乡销售商的纸质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工作方面,在时间上没有交叉。 (8)证人黄某某证言:我在滍阳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张某某让我协助王娟从事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家电下乡工作。主要工作是王娟做的,我服从她的管理,跟她学习如何开展工作。我到滍阳镇财政所工作前期,王娟教我如何将产品标识卡扫描、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审核时,王娟教我的方法,是审查申报资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申报表和产品标识卡是否齐全。后期我主要负责抽查工作。在电话抽查中,有的不愿意接电话,有的说的产品类型与申报资料不符,有的说的购买时间与申报资料不符,有的电话根本打不通。这些情况都有记录,我调走时交给所里了。发现这些问题后,我和王娟还给所长张某某说过,但也没有咋处理,她也只是让我们多抽查几户。后来,在兑付补贴的申报资料中,有问题的还是很多。我们通过抽查,发现申报资料中存在问题后,财政所让存在问题的申报商户签过保证书,签过保证书之后才把补贴资金兑付给他们。 4、被告人王娟供述与辩解:从我们财政所开始负责家电下乡申报资料审核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滍阳镇范围内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一直由我负责。刘某某是新城区通歌名品家电和新新街怀明家电的的老板,在我们财政所报过家电下乡补贴。……家电下乡补贴工作后期,我曾把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借给龚某某和刘进宽,让他们自己审核自己申报的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资料。我是2010年时候将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借给龚某某的。……2010年初,刘进宽提出,家电下乡允许销售商自己审核自己的申报资料,然后由财政部门检查验收。他还说有用户名和密码就能复制财政密钥,并让我说给他。我就给他说了滍阳镇财政所密钥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还用我随身带的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在他店内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让他自己录入、审核申报资料。除了龚某某和刘进宽,没有还有其他人用滍阳镇财政所的密钥登录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我把密钥交给商户,让商户自己录入、审核,不能保证是真实的。我和黄某某在抽查时,发现通宝家电部、福海德商贸有限公司、金丽声数码的申报资料中,很多农户根本就没有购买家电,抽查中很多接电话人也是说没有购买过家电下乡产品;还有的电话号码是空号;还有的人在电话上说“都买过,不管是啥都买过”;还有的人说“正在开车”,然后就挂了电话。发现这种问题后,我和黄某某到张某某所长办公室,向她进行了汇报,问她如何处理。她让我打电话咨询了焦店财政所从事家电下乡补贴工作的郑建宏。郑建宏说他们处理的方式是由商户给我们写保证书,承诺下不为例。以后再有类似情况,没收产品标识卡,不予审核、拨付所申报补贴资金。我将咨询情况向所长张某某进行了汇报,建议按焦店的方式处理。张所长同意后,我起草了保证书,交由出现问题的几家商户负责分别签字。随后,我们就按抽查合格的程序,把抽查不合格的这几家申报的补贴款兑付给他们了。 二、受贿罪 被告人王娟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为龚某某、刘某某获取非法利益提供帮助,收受刘某某价值30000元的空调、洗衣机等家用电器,收受龚某某90000元现金、价值共计8200元的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等,以上共计130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1)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1日办案人员在被搜查人王娟丈夫李红星处在见证人卢瑶佳见证下,扣押广州天普TP-W581型扬声器一套,格力KFR-72W型空调一台,海尔BCD-216SDX型冰箱一台,美的EG720FA4-NR型微波炉一台,美的F50-21B1型热水器一台,美的MXV-ZLP90型消毒柜一台,格兰仕BFC505H型电饭煲一台;格力KFR-32G型壁挂空调一台,海信TLM32型液晶电视,红心牌挂烫机一台;西门子XQG65-12E268型全自动洗衣机一台,草绿色鸿福达沙发一套。 (2)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查封财物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8月7日,办案人员在见证人李红星见证下在李金堂处扣押小天鹅电冰箱壹台,福暖儿太阳能壹台。 (二)书证 (1)贾某记录的流水账复印件4页证实:贾某给王娟等人支出情况。 (2)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3年9月22日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收到王娟128000元。 (三)鉴定意见 1、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舞价认鉴字(2013)第089号关于行贿家用电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证实:刘某某所送家电等物品鉴定价值合计为27600元。 2、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舞价认鉴字(2013)第090号关于行贿家用电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龚某某所送家电等物品鉴定价值合计为8200元。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龚某某证言: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我们俩一起考驾照,王娟说学会后就买一辆车开,但钱不够,我说我借给她点钱,没过几天,我给她3万元现金,在哪给她的,我现在记不清了。她后来也没买车,她也没打借条,我也没给她要。2011年下半年,王娟要装修佳田塞纳城的房子,我们利用中午的时间一起去看装饰材料,看过二、三回,去过东建材也去过西建材,王娟说钱不够用,回来后,我先后分三次把钱借给王娟了,每次2万元,都是现金,总共6万元,有一次是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的钱,是散钱,其它两次都是一万元一捆,都是在西建材一个银行那取钱后给她的。她也没打借条,她也没有还。大概2011年底,她家装修的时候我们一起在订床和茶几时,在西建材,我替她交了1500元的押金。还有就是,我王娟托我买一台电冰箱,说是王娟她大姐要的,是长岭冰箱,她姐是薛庄西头的,电冰箱价格我记不大清楚了,可能是1350元左右,我当时收没收钱现在我记不清了。2010年左右,她在曙光街小学那边租一套房子,好象二室一厅的,一个月五、六百元的租金,搬家时我给她送了一台新乐牌洗衣机,一套沙发,一个床垫,还有一些锅、碗、盘子等物品,新乐洗衣机400多元、沙发1500元,床垫280元,杂物价值大概300元。2010年春节前,她说她要一台彩电,我给她买了台37寸的创维平板彩电,我和她一起送给她叔家了,价值3300元,她给我钱,我没有要。 2、证人贾某证言:王娟在滍阳镇财政所工作。在申报家电下乡补贴的过程中,向滍阳镇财政所的有关工作人员送过钱物。给张某某、王娟都送过,具体送的啥,我也记不住。我印象中有现金、购物卡、电器等等。我妈让我做个记录。我妈给我说的,我都记了。 3、证人刘某某证言:王娟在平顶山凌云路佳田赛纳城新买的房子搬家时,我给王娟送了一些家电。王娟当时给我打电话说她准备搬新家哩,想找我买些电器。我说你想要啥牌子的到店里挑,她说让我看着办。过了两天我去她家看看都缺啥电器、装在哪,然后我就给她选了一台海尔冰箱、三台格力牌空调(一台柜机、两台挂机)、一台电视(海信32的)、一个美的微波炉、一个美的消毒柜,给她送过去并安装上了。装完后,王娟让我算算多少钱,我说不用,也没要她的钱。格力空调挂机1800元,两台共3600元;格力变频空调柜机4900元;海信电视1300元;美的微波炉270元;消毒柜380元;抽烟机405元;海尔冰箱1650元;美的热水器550元,这些电器大部分都是家电下乡产品,一共大概值13000元左右,这些都是我店里卖的价格。我对电器比较内行,她在我店里购买是想让我便宜点,我也就没打算向她要钱。主要是因为在家电补贴中她对我照顾不错,密钥都给我用,另外我以后还要用她帮忙。除了这些之外,我还送给她一台洗衣机和一套音响。洗衣机是王娟看中的,指定说要西门子的,我的店里没有卖这个牌子的,就掏2000多块钱在平顶山体育路上的永乐电器买给她了。音响是我从郑州家电市场给她发的,花了320块钱。 4、证人李某甲证言:王娟是我弟弟李红星的媳妇。我家孩子多,比较困难,王娟没有给我送过什么家电电器,2011年5月份我让她给我买一台电冰箱,她办好后,卖家电的人给我送过来一台长岭冰箱,走的进贷价格。 5、证人李金堂证言:王娟是我儿子李红星的媳妇。她给我买过一台小天鹅BCD-186JJF型冰箱。除了这台冰箱,王娟还给我买一台福暖儿太阳能热水器。别的没有了。我没有出钱,都是俺儿媳妇王娟给俺的。 6、证人李某乙(王娟的丈夫)证言,主要证实家里的电器都是王娟买的,自己不太清楚。 (五)被告人王娟供述与辩解:2009年,我在佳田赛纳城购买了一套房子。刘进宽是在我们那儿申报补贴的商户,我对他申报补贴也比较照顾。他说也没啥感谢我的,等房子装修好了送我一套家电。2011年9月份,我给刘进宽说房子装修完了,让他去看看房子,给我配一下家用电器。我把钥匙交给刘进宽后,他先给我装了三台空调,客厅是格力3匹分体变频柜机,两个卧室的空调是格力1.5匹分体定频挂机(工程机)。接着装的是美的50升电热水器。最后,给我拉去的是一台海尔冰箱、一台32寸海信液晶电视和一台美的微波炉。消毒柜是刘进宽在我装修厨房时拉去的,音响是他把钥匙给我以后拉去的。这套音响包括一个功放、两个音箱和两支话筒。我不知道是啥牌子的,音箱上面有一个苹果图案。我卧室内的液晶电视也是刘进宽送给我的,是一台32寸海信牌。 2010年,我在曙光街小学附近租房住时,龚某某给我拉过去一台新乐牌洗衣机,还给我们买了一套沙发,价值1500元。现在,新乐牌洗衣机拉到叶县给我妈了;沙发在我现在住的家中。2010年四月份,我和龚某某一起考驾驶执照期间,我说准备买一辆车,她就给了我三万元钱,是在我租住的新华区实验小学附近(曙光街上)给我的。2010年春节前,龚某某又到我办公室给我一张九头崖1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春节前,龚某某在街上碰见给我了1000元钱。2011年9月份,我装修佳田塞纳城的房子时,龚某某喊我去平顶山市西建材市场看家俱和装修材料,去东建材市场看卫浴和灯,还有窗帘。看完回来后,龚某某分三次又给我六万块钱,每次两万,给的都是现金,都是在街上给的。她主要是想让我在家电下乡补贴中帮她的忙。就是在对龚某某申报的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时松一点,对她申报资料中农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要求不要太严。我帮到她了。她申报的补贴资料,我们就没有认真审核就确认通过了;即使发现她申报资料中存在问题也不难为她,也给她确认通过了,补贴款也很快就兑付给她了;还把财政密钥交给她,让她自己找人审核自己的申报资料。2011年年底,我大姐李彩红给我两千元钱,让我给她买台冰箱。我就给龚某某打电话,想让她优惠一点。龚某某就让我到她在中原商场设的长岭冰箱专卖柜台去看看。那儿的售货员给我介绍了一款长岭冰箱的特价机。我记下型号后,就又打电话给龚某某说了。不久我就见到了她,但给她钱时,她说啥也不要。现在,我大姐李彩红家还在用。 王娟辩护人当庭出示借条一张,主要证实龚某某亲戚向替王娟要回两万元事实。该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公诉人认为,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所谓的借款只是名义。本院认为该借条提供人无到庭说明情况,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家电下乡申报补贴的审核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并将监管家电下乡审核密钥借用给报补商户,致使不法商户通过采取重复复印发票、伪造农民身份资料等手段大量进行的虚假申报,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家电下乡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龚某某、刘某某财物共计130200元,为龚某某、刘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娟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娟辩护人称“王娟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在家电下乡补贴申报过程中被告人王娟明知不法商户进行虚假申报,仍对虚假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并进行补贴兑付,且将监管家电下乡审核密钥借用给报补商户使用,其行为应认定为滥用职权,故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娟当庭辩称“刘某某所送家电已经给过两万元”的辩解理由,经查,刘某某、王娟在侦查阶段对指控的受贿家电事实均予以供认,且二人对曾归还两万元的事实均未提出,并有扣押物品清单佐证,故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娟及其辩护人当庭辩称“龚某某给王娟的九万元钱,是借给王娟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龚某某给予王娟九万元正时龚某某在新城区新城区滍阳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自2010年至案发王娟并无归还该九万元的意图,且王娟在侦查阶段对收受龚某某九万元事实也予以供认,该九万元应当评价为收受的贿赂款,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王娟案发后退回部分受贿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天禄 代理审判员 张占营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朝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