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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通淇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军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通淇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军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大通用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美达装饰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兰大通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大通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张志新,被上诉人美达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