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园区通淇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军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志新,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鹤壁市兰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大通用公司)与被上诉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美达装饰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兰大通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大通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张志新,被上诉人美达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