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鹤中法执字第64号 申请执行人崔学明,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新天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远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军,男,1963年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合印,男,1964年7月1日出生。 崔学明申请执行鹤壁市新天地科贸有限公司、鹤壁市远鑫贸易有限公司、冯军、王合印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鹤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学明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第二项,将涉案房产及土地过户至其名下。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鹤壁市房产管理局、鹤壁市国土资源局分别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地产进行了测绘,现涉案房地产过户手续正在顺利办理中,执行措施已经实施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鹤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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