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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保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29-1号 移交执行机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韩保平,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鹤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29-1号

移交执行机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韩保平,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鹤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韩保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韩保平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韩保平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第四项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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