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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旭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哲,男,1987年9月2日出生。 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36号。
法定代表人董旭永,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哲,男,1987年9月2日出生。
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以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案件执行事宜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金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冯保勇
执行员  李胜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雪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