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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海龙、赵汉平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市政府第二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产业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中段市政府第二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产业集聚区卫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海龙,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汉平,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海龙、赵汉平追偿权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科王实业有限公司、鹤壁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海龙、赵汉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