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63号 申请执行人郭秉生,男,1960年3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宁,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 郭秉生申请执行李磊、李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鹤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秉生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对李磊、李宁所有的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贸易2区的房产(房产证号110100XXXX)进行了评估。现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执行事宜,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申请执行人郭秉生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