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董旭兵,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秀庆,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常士英,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系王秀庆之妻。 本院在执行董旭兵与王秀庆、常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董旭兵正在与被执行人王秀庆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商还款事宜。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董旭兵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