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6-1号 申请执行人胡会光,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滑路北侧。 被执行人钱卓平,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高莺,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江苏天目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杜渚镇河心集升平北路88号。 本院在执行胡会光与河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钱卓平、高莺、江苏天目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会光以案件情况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阳光饲料有限公司、钱卓平、高莺、江苏天目粮油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会光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保军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