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全,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宋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浩,男,1958年3月5日出生。 李新全与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座有限公司)、梁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1)鹤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全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金座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0号的部分房产(金座大厦第一座丘地号:2-21/8-1一单元房产共计51套);轮候查封了金座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于长春市人民大街10号的部分房产(金座大厦第一座丘地号:2-21/8-1一单元房产共计140套);查封了金座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404000XXXX,使用权面积1921㎡;土地证号20070300XXXX,面积2267㎡;土地证号200504000XXXX,面积692㎡)。因金座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无法进行有效处置,金座有限公司、梁浩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新全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鹤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长春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浩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新全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