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朱钰申请执行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李福祥、郭运玲、张朝军、张冉奇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朱钰,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善堂集。 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朱钰,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善堂集。
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西什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福祥,男,1964年4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郭运玲,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朝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冉奇,男,1989年5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彦庆,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于晓蓬,男,1978年7月6日出生。
朱钰申请执行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李福祥、郭运玲、张朝军、张冉奇、刘彦庆、于晓蓬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00009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钰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彦庆、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由于各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财产均被查封或者轮候查封,没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00009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李福祥、郭运玲、张朝军、张冉奇、刘彦庆、于晓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钰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芳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