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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合平与胡金松、朱华静、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朱合平,男,1967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群,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胡金松,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华静,女,1964年7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25-6号
申请执行人朱合平,男,1967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金群,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胡金松,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华静,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胡金松、朱华静、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朱和平支付欠款458万元、利息149.3616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强制执行,三被执行人已履行53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朱和平与被执行人胡金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胡金松将发电机800台、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豫FCV999,发动机号0438631)质押给朱和平,朱和平同意将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封的未来凤凰城小区房产四套及相应车位、地下室解除查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未来凤凰城小区房产四套及相应车位、地下室的查封,产权证号为:140100XXXX;140100XXXX;140100XXXX;140100XXXX。
二、终结本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胡金松、朱华静、河南创世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杜 芳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