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张青燕,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朝军,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旭,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德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善堂集。 法定代表人张朝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集聚区华山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梟,该公司经理。 张青燕申请执行张朝军、张旭、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鹤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青燕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本案在诉讼阶段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朝军、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及多起案件,财产均被查封或者轮候查封,没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朝军、张旭、河南省得邦利达家俱有限公司、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青燕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