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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申请执行鹤壁市金龙煤炭有限公司、鹤壁市大誉经贸有限公司、姚新云、王保全借款担保纠纷案执行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93号。 代表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龙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马驹河村。 法定代表人姚新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93号。
代表人叶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金龙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马驹河村。
法定代表人姚新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大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亚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姚新云,女,1962年2月27日生。
被执行人王保全,男,1966年7月12日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简称中行鹤壁分行)申请执行鹤壁市金龙煤炭有限公司(简称金龙煤炭公司)、鹤壁市大誉经贸有限公司、姚新云、王保全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鹤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2014年9月2日,中行鹤壁分行发现金龙煤炭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的存煤、洗煤机和装载机。2014年9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金龙煤炭公司的存煤、洗煤机和装载机。经中行鹤壁分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对查封财产进行委托评估。现中行鹤壁分行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鹤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金龙煤炭有限公司、鹤壁市大誉经贸有限公司、姚新云、王保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