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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申请执行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介同彬、李清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朝歌路64号。 代表人崔清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西岗镇原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娥,该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住所地淇县朝歌路64号。
代表人崔清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西岗镇原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石公路中段北。
法定代表人介同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介同彬,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清娥,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简称农行淇县支行)申请执行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介同彬、李清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鹤民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农行淇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农行淇县支行以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立即处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民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介同彬、李清娥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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