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路德席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路德席,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1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路德席,男,汉族,1956年9月10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锦绣路。

法定代表人陶青松,区长。

委托代理人袁东亮,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路德席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商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路德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德席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凤军,被上诉人梁园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袁东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梁园区政府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3)34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认定因城中村改造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3月8日作出了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被征收人路席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面积为227.6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非成套住宅,砖混结构。目前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路德席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按照《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路德席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和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人民币301851元,一次搬迁费为人民币1252元,共计人民币303103元。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一)安置在凯景铭座2号楼西单元5层东A户116.92平方米,2号楼西单元17层东A户116.92平方米,安置面积共233.84平方米。(二)搬迁费每平方米5.5元,按两次计算共计人民币2504元。(三)临时周转费每平方米5元,周转期30个月,共计人民币34146元。四、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五、限被征收人路德席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征收办公室联系,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房屋腾空。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路德席是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村居民,2011年6月,商丘市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作出商城改(2011)10号《关于叶庄村(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请示的批复》,将此项目列入201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2011年7月27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了商规条字(2011)112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2011年9月3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拟征收房屋通知》,公布以梁园区城中村改造目的,拟征收哈森路以东、中州路加油站以西、民主路以南、团结路以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局部地段上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上诉人所在叶庄村属被征收范围。2011年9月16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商丘市梁园区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通知》,公布商丘市梁园区凯景铭座城中村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私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2011年11月30日,被上诉人发布《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向上诉人发送《凯景铭座项目补偿方案(草案)民意测评表》。2012年1月9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公布《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通报》。2011年9月22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并向上诉人发送了《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评估公司选定征求意见表》。因被征收人协商及多数人推选方式无法确定评估公司,2011年10月8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的情况下随机选择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房屋评估机构。2012年3月8日,被上诉人作出《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哈森路以东、中州路加油站以西、民主路以南、团结路以北区域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及附属物,并规定了被上诉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4月23日,共45天。2012年4月23日,评估机构出具豫郑泰明房评字(2011)100630G-107号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评估上诉人被征收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301851元。2012年6月10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分户评估结果报告。由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上诉人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3年3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人不服,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7月8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商政复决(2013)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人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梁园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职权。叶庄村(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商丘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规划,经商丘市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及《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就房屋补偿安置事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被上诉人批准、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反馈,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保证了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上诉人认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补偿方案没有听取村民的真实意思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入户调查结果,根据对上诉人入户情况调查表显示,对上诉人房屋认定建筑面积与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面积相同,且上诉人在入户情况调查表上签名认可。因被征收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主持下,随机选择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公司选定后,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认可的入户情况调查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定被征收人房屋市场价值并无不妥。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房屋补偿进行协商,没有达成补偿协议,被上诉人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及对上诉人房屋的分户评估结果对上诉人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已履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相关程序,准备了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补偿安置方案。房屋置换面积大于上诉人房屋所有权证载面积,货币补偿的金额系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作出。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补偿基本公平。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商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驳回路德席的诉讼请求。

路德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违反房屋征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二)上诉人对被征收房屋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未能给予上诉人公平补偿,决定的货币补偿价值低;(三)征收补偿方案未听取被征收人意见,选定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评估机构未现场评估,入户情况调查表不能作为评估依据。故原审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梁园区政府答辩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程序正当;依据评估办法规定依法选取评估机构,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达当事人。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公平公正。(一)关于货币补偿。梁园区政府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随机选定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其后该公司根据入户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资料及有关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对上诉人房屋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虽然从形式上看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标准较低,但这个问题的存在与被征收房屋项下土地属划拨土地的性质有关。上诉人认为其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决定的货币补偿价值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产权调换。上诉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与入户情况调查表显示一致,另有简易房55.2平方米未予安置,庭审中梁园区政府代理人称简易房另补,梁园区政府为上诉人原地安置面积大于其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同时决定补偿搬迁费、临时周转费,并无不当。(三)关于程序问题。梁园区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即组织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程序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但梁园区政府已就选择评估机构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在被征收人未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梁园区政府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随机选择评估机构符合法定程序的本质要求,梁园区政府在选择评估机构中的不规范问题不足以导致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庭审中评估机构估价师陈述,因上诉人不配合虽未现场查勘,但对房屋面积等均根据入户情况调查表作出认定,且评估价值不包含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该程序问题也不足以影响评估结果。

综上,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基本公平,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商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路德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 平

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

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建花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