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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佳诉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凯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391号 原告卢佳,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凯波,男,成年。 原告卢佳诉被告济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391号
原告卢佳,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阳兴,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李凯波,男,成年。
原告卢佳诉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李凯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卢佳诉称:2010年6月19日,其与以被告李凯波为代表的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入会申请书,购买被告安泰置业公司正在开发建造的阳光花苑8号楼中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一套,并交纳房款80200元,被告李凯波为其出具了收据。2010年8月12日,被告李凯波又收取其车库款70000元,并出具了收据。2013年7月,被告李凯波又代表被告安泰置业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了交房时间等内容,并保证如果被告安泰置业公司不能在2013年8月底交房,被告李凯波将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金每月5000元。2013年9月4日,被告李凯波又收取其配套房款并出具了收到条。2013年9月15日,其与被告安泰置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的购房协议,被告安泰置业公司收回了入会申请书和被告李凯波出具的80200元的收据,并将收据换成了盖有被告安泰置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同日,其向被告安泰置业公司交纳房款26740元。现房已建好,二被告却拒不交房,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其交付位于济源市阳光花苑8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的住房一套以及车库和配套房,并支付迟延交付住房的违约金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济源市安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将法律文书送至济源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称其与原告起诉的济源市安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非同一单位,并提供了营业执照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卢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亚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