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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志拉与被告卢发展、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二初字第593号 原告卢志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卢发展,男,195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红战,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济民二初字第593号
原告卢志拉,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
被告卢发展,男,195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卢红战,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卢志拉与被告卢发展、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寨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2年10月15日依法由审判员王苗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于2014年2月27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志拉、被告卢发展及被告上寨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崔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志拉诉称:2000年8月,被告卢发展因经济困难向其借款60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称该款用于上寨村委会开支,应由村委偿还,二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
被告卢发展辩称:该借款属实,当时其担任上寨村支书,但该借款用于村委开支,应由上寨村委偿还。
被告上寨村委辩称:其不欠原告钱,且其已经分成两个村,若原告认为村里欠其钱,应该追加梨林镇熬坪新村为被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卢发展书写的证明1份,证明该款经被告卢发展手借的,当时卢发展说用自己的钱还账。
被告卢发展质证后对其书写的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当时借款时说就是借钱还村委的帐。
被告上寨村委会质证后认为该证明是2008年出具的,被告卢发展已经不再担任支书,其所在的居委会已经移民,其不欠原告钱。
被告卢发展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卢中伟书写加盖上寨村委会印章的账目复印件5张,证明其从原告手中借款6000元用于村委,应由村委还款;
2、短信证明1份,证明是村委欠原告的钱;
3、卢中伟、卢新战、卢来道出具的证明各1份,证明是村委欠原告6000元。
原告质证后对被告卢发展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上寨村委会质证后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应提供账册原件予以印证,且是为了向移民局要钱做的假账,村委会后来也没有把钱要回来。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欠原告的钱。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为了向移民局要钱造的假账,村委不欠原告钱。
被告上寨村委会未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卢发展对其无异议,被告上寨村委会虽提出异议,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卢发展提供的证据1、2、3,原告无异议,被告上寨村委会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仅认为是为了向移民局要钱造的假账,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证据1、2、3可以相互印证,对该证据1、2、3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0年8月,时任上寨村委会支书的被告卢发展向原告卢志拉借款6000元用于村委开支,当时并未出具借条。2008年2月28日,被告卢发展出具证明1份,载明:“证明2000年因上寨支出借卢志拉现金陆仟元整,经乡工作组清财2001年已转入上寨村账面上。当时我担任上寨村支书。证明人卢发展2008.2.28”。后因上寨村熬坪、马石沟、石板坡三个居民组移民,2001年大峪镇政府组织清财小组对该村账目进行了清算,账面上显示欠原告卢志拉6000元。
本院认为,2000年时任上寨村支书的被告卢发展向原告卢志拉借款6000元,虽没有出具借条,但随后被告卢发展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其向原告卢志拉借款6000元,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卢发展称该6000元用于上寨村委会开支,已经大峪镇政府组织的清财组清算转入村委帐册,并有清财时任会计的卢中伟摘抄并加盖上寨村委会公章的账目往来和时任村支书的卢来道、村主任卢新战出具的证明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上寨村委会辩称当时是为了向移民局要钱造的假账,村委并不欠原告钱,但未提供证据印证其主张,故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被告上寨村委会同时辩称上寨村已经分立为四个村,若要承担还款责任应由分立后的四个村共同承担,但上寨村仅是三个居民组移民,清财正是为了理清移民组居民与上寨村委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卢志拉要求上寨村委会偿还欠借款6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志拉6000元;
二、驳回原告卢志拉要求被告卢发展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席顺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