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2900号 原告李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涛,男,成年。 被告牛文娟,女,成年。 原告李强与被告尹涛、牛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11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强诉称:2014年1月28日,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其借款17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被告于同年8月31日起便不再支付利息,也拒不还款。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4年9月1日起算)。 被告尹涛、牛文娟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月28日被告尹涛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170000元,至今未还,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 经举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尹涛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强现金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尹涛,2014.1.28”。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尹涛向原告借款170000元,有被告李尹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同时,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称其与被告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的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尹涛、牛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强1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保全费137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