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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浩与被告程撵上、牛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129号 原告王浩,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程撵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牛小霞,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王浩与被告程撵上、牛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129号
原告王浩,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程撵上,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牛小霞,女,1976年7月23日出生。
原告王浩与被告程撵上、牛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4年11月17日依法由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浩诉称:2013年5月6日,被告程撵上向其借款1000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程撵上、牛小霞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5月6日被告程撵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100000元,至今未还。
经举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二被告于2001年3月20日结婚,2014年4月18日离婚。2013年5月6日,程撵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浩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程撵上,2013.5.6”。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程撵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被告程撵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应当归还,同时,由于二被告曾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撵上、牛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浩10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2520元,由二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