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二初字第42号 原告赵沙沙,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姣姣、任文刚(实习),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红喜,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 原告赵沙沙与被告姚红喜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2014年7月2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沙沙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姣姣、任文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红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沙沙诉称:2006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3日婚生一男孩姚世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其发现被告既不履行家庭义务,且染有赌博的恶习,屡教不改,家庭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姚红喜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2014年2月15日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庙街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年初外出离家至今查无音讯,原告在其娘家居住至今。 经举证,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诉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6月23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姚世康,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因被告赌博事宜双方发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年初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从2011年年初离家,至今未回,漠视家庭责任及婚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更加恶化,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被告的收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沙沙与被告姚红喜离婚; 二、婚生男孩姚世康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席顺义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人民陪审员 王小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