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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忠与盛广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正民初字第02010号 原告:王国忠,男,汉族,1962年12月0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广永,男,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姚宏宇,男,汉族,住正阳县老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正民初字第02010号
原告:王国忠,男,汉族,1962年12月05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广永,男,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姚宏宇,男,汉族,住正阳县老法院家属院。
原告王国忠诉被告盛广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忠及被告盛广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忠诉称:2012年初,被告盛广永向原告借款16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000元及利息。
被告盛广永辩称:欠款属实,但该款是退伙给原告的,而不是借款,如果原告在退伙账目上签字确认就付该款。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盛广永与王国忠、王宪升共同开发铜钟镇大盛庄村盛围孜组的房地产,在组织建设过程中,因三人意见不合,一致同意终止该项目,后期工程全部由盛广永接管,双方经过结算,盛广永同意返还给王国忠30000元,之后盛广永还了部分款项。下欠款项盛广永给王国忠出具一份欠条,欠条载明:欠条,欠王国中16000元(壹万陆千元),盛广永,2012年05月01日。此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为此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各一张庭审笔录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被告盛广永实欠原告王国忠16000元,并给王国忠出具一张欠条,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要求偿还欠款,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又不予认可,此项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盛广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国忠欠款16000元;
驳回原告王国忠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00元,由被告盛广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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