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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银章与蔡新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0285号 原告:肖银章,男,汉族,1974年04月01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海源,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新远,男,汉族,1964年0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肖银章诉被告蔡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00285号
原告:肖银章,男,汉族,1974年04月01日出生,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肖海源,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新远,男,汉族,1964年0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肖银章诉被告蔡新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海源及被告蔡新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银章诉称:2014年01月23日,被告蔡新远拖欠原告工钱10800元,此款经多次追要至今不予归还,为此,要求被告偿还工款10800元。
被告蔡新远辩称:欠款属实,但房子有质量问题,原告把房子修好,我就给钱。
经审理查明,2013年05月份,被告蔡新远对自己的旧房进行翻建,将翻建工程承包给肖银章,肖银章承接工程后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该房屋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原告肖银章不愿继续施工。2014年01月份,双方经过协商,后期工程由被告蔡新远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蔡新远对已完成的工程再向原告肖银章支付10800元的工资款,同时给肖银章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工钱,一万零八百(10800元),蔡新远,2014年01月23日。此款经原告追要,被告蔡新远以肖银章承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8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欠条一张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肖银章承建被告蔡新远的旧房翻建工程,当主体工程完工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蔡新远同意再支付给肖银章工资款108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实清楚,双方已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蔡新远支付下欠的工资款108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新远辩称肖银章承建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因被告未提供房屋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原告又不予认可,该辩解不是拒付工资款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采信,但被告蔡新远可以房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蔡新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银章工资10800元;
二、驳回原告肖银章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70元,由被告蔡新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秋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