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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松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698号 原告鄢松,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马强,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鄢松诉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698号
原告鄢松,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马强,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鄢松诉被告马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松诉称,被告马强于2014年1月8日从原告处借得现金8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被告借款后便下落不明、失去联系,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及利息。
被告马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8日被告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80000元。被告马强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鄢松现金捌万元整﹤¥80000.00元﹥马强2014.1.8号”。借款后原告无法与被告获得联系,被告马强下落不明。为此,双方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现原告鄢松要求被告马强偿还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原、被告双方系自然人,在该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当庭亦承认双方未口头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鄢松借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逾期履行本判决书指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马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根富
审 判 员  杨 娟
代理审判员  闵 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欣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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