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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绍美与被告位桂伶、宋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0980号 原告李绍美,女,汉族,1944年出生,住项城市文明南路。 委托代理人王俊峰,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桂伶,女,汉族,195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明南路。 委托代理人王俊启,河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0980号
原告李绍美,女,汉族,1944年出生,住项城市文明南路。
委托代理人王俊峰,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位桂伶,女,汉族,1959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明南路。
委托代理人王俊启,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刚,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文明南路。系原告李绍美之子。
原告李绍美与被告位桂伶、宋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绍美的委托代理人王俊峰、被告位桂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启、被告宋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绍美诉称,原告与被告位桂伶系左右邻居,双方因宅基地出路问题多次发生纠纷。经查,该出路在1989年已经当时的水寨镇政府调整为2.5米,并且在1990年经项城市人民法院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确认水寨镇政府调整属于“合法调整”。由于时间较长,被告宋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1年擅自与位桂伶签订了协议书,将出路改为2.9米。但是,原告家宅基地的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者登记的是原告李绍美的名字,宋刚与位桂伶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原告作为权利人对该协议书一直未予认可,二被告之间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属无效协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位桂伶辩称,1、我与被告宋刚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宋刚是原告的长子,他们一直生活在一起,从未分家另过。我与原告家是邻居,中间隔一个3米宽的胡同,后原告建房强行侵占公共出路60公分,两家产生纠纷近20年。2010年8月经水寨镇东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出路为2.9米。该协议由与原告同住的儿子宋刚签字确认。从签订协议至今已4年,原告一直予以默认;2、1990年项城县(现项城市)人民法院确认的水寨镇政府调整出路为2.5米属于合法调整的(1990)项法民判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毫无关系,该判决书的中的原、被告不是本案的原、被告,以1990年的实际来作为2010年的事实明显是不科学、不合理、不合法的;3、争议宅基地的出路实际间距应为3米,原、被告均为项城市水寨办事处东郊社区居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双方的居所均属于项城市水寨办事处东郊社区内,而项城市水寨办事处东郊社区居委会规划的第一村民小组宅基地的出路均为3米,此有项城市水寨办事处东郊社区居委会及东郊行政村第一村民组组长崔宗泽出具的证明,所以该出路应为3米。
被告宋刚辩称,签订协议时我不知道有法院这个2.5米的判决,这个协议我也是隐瞒着我妈所签订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绍美与被告位桂伶系东西邻居,两家中间有个胡同。因出路(胡同宽窄)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后于2010年经本行政村调解甲方(位桂伶)与乙方(宋刚)达成协议:1、按位桂伶门口正墙往西出路为2.9米,宋刚宅基地28米,以2.9米处往西丈量为28米,2、水沟暂时可以淌水,以后按胡同规定和邻居商量解决,3、2011年年底以前,把2.9米路留清楚,出路任何一方都不能占用,以前盖的小毛房宋刚拆掉,如不拆掉,后果由宋刚负责,甲方有障碍物不拆掉后果自负,4、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签订该协议时,原告李绍美既不在场又对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不予认可。原告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上显示土地使用者是李绍美。被告位桂伶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上显示土地使用者是崔冬冬。原、被告就该出路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绍美与被告位桂伶是邻居,两家之间的出路问题应由双方协商。因两家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使用者分别是李绍美、崔冬冬。现被告宋刚在原告李绍美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被告位桂伶签订了胡同的出路为2.9米,后又未得到原告李绍美的认可。二被告对该出路的问题无权处分,他们之间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位桂伶、宋刚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娅琳
审 判 员  田艳伟
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保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