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624号 原告汪高中,男,1960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 被告王文齐,男,195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胡吉乡。 原告汪高中诉被告王文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高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文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19日,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困难,赊欠我服装款280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还款。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服装款2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文齐在法定期间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劳保用品、服装加工业务,2011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该欠款凭证内容为:我叫王文齐,家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本人资金暂缺,现欠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汪高中现金,合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正,期限(空格)天内结清,超期按同期银行利息四倍的罚金,或以相等价值的家产作抵扣。本凭证自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欠款人王文齐,日期:2011年8月19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服装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服装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支付服装款是其应尽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装款28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文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高中服装款28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文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牛凌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