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92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项城市镇府东街。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邝某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292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0年生,住项城市镇府东街。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邝某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光武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刘家志,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华,被告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举办结婚仪式,同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从2012年开始,被告无故与原告生气,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并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邝文蝶(10岁)随父随母生活争取本人意见,婚生儿子邝圣杰(3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
被告邝某某辩称,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尚有和好的可能与希望,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邝某某于2001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1月27日举办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4年4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4年11月21日生育女儿邝文蝶,2011年5月21日生育儿子邝圣杰。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谐、文明的婚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太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