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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赵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张xx。 被告赵xx。 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张xx。
被告赵xx。
原告张xx诉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生育三个子女。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三子赵xx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抚养长子、次子;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补偿费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xx辩称,原告所诉的离婚协议是在原告胁迫下书写的,属无效协议。原告所诉分居已两年,受到家庭暴力不是事实,实际是原、被告一起在外打工时,原告故意躲避被告,不辞而别,不让被告找到原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2年7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3年4月22日生育长子赵xx甲,于2005年10月5日生育次子赵xx乙,于2008年9月19日生育三子赵xx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1台海信牌电视机、1台爱妻牌洗衣机、1台新飞牌冰箱、1张钢丝床、1套四组合柜、2个单人沙发、1个三人沙发,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12000块砖、1间房,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共同债权有赵德旭欠其款12000元,无共同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给其长子赵xx甲购买有20000元的保险基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结婚证、协议书、户口本、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并产生矛盾,致使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子女的有利成长,原、被告所生长子赵xx甲由原告抚养,所生次子赵xx乙、三子赵xx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相互负担子女抚养费,双方折抵后,原告适当负担次子、三子抚养费20000元。原、被告共同财产12000块砖、1间房及共同债权12000元,归被告所有,依法照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被告应以补偿原告20000元为宜。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关于原、被告给其长子购买的20000元保险基金,应视为原、被告对其长子的赠与行为,受益人应为长子赵宇晖,本院不予处理。对于原告称有债务,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被告予以否认,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费40000元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赵xx离婚。
二、原、被告所生长子赵xx甲由原告张学灵抚养,所生次子赵xx乙、三子赵xx丙由被告赵xx抚养,原、被告相互负担子女抚养费,双方折抵后,原告张xx给付被告赵高见次子赵xx乙、三子赵xx丙子女抚养费20000元。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1台海信牌电视机、1台爱妻牌洗衣机、1台新飞牌冰箱、1张钢丝床、1套四组合柜、2个单人沙发、1个三人沙发归原告张xx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12000块砖、1间房及共同债权12000元,归被告赵xx所有,被告赵xx补偿原告张xx2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鹏飞
审 判 员  王德成
人民陪审员  梁玉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