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xx与王xx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太民初字第454号 原告王xx。 被告王xx。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太民初字第454号
原告王xx。
被告王xx。
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了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双方曾因出路问题经板桥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均同意将出路上的房屋扒掉,但被告拒不履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将原告通道上的建筑物予以清除,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太康县板桥镇西张行政村王门村村民,系东西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2008年原、被告双方在均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原告的哥哥王xx甲承包的耕地上建造房屋,现原告所谓的出路被被告所建房屋阻挡。双方曾因出路问题经板桥镇法律服务所调解,但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承包后,土地的使用权性质不得改变,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均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王xx承包的耕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均应当予以纠正。虽然原告所谓的出路被被告所建房屋阻挡,但其将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此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鹏飞
审判员  李振伟
审判员  赵 锐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