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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于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许xx。 被告于xx。 原告许xx诉被告于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许xx。
被告于xx。
原告许xx诉被告于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鹏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9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给被告方彩礼现金72000元。2014年2月28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同居时原告给付被告上车礼20000元。原、被告因性格不合于2014年3月20日分居至今。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现金92000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xx辩称,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被告押彩礼70000元,而不是72000元;同居时,上车礼是10000元,共计80000元,现在已经花完了,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与被告于xx经人介绍于2014年2月19日订立婚约,订婚时原告给被告方彩礼现金70000元,同居前原告又给付被告上车礼10000元及其他礼品款10000元。2014年2月28日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被告同居前财产在原告处的有14条被子、6个被罩、1条床单、1个四件套、1张席梦思双人床、1个老式柜、1个盆架、1个衣架。原、被告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许xx与被告于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法应予以解除。同居前原告方给被告方押彩礼现金共计90000元应适当返还,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案情,以返还63000元为宜。被告的同居前财产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xx返还原告许xx彩礼款63000元。
二、被告于xx的同居前财产14条被子、6个被罩、1条床单、1个四件套、1张席梦思双人床、1个老式柜、1个盆架、1个衣架归被告所有。
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于xx负担875元,原告许xx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鹏飞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