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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陈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赵xx。 被告陈xx。 原告赵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赵xx。
被告陈xx。
原告赵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4月7日生育长子陈xx甲,2005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陈xx乙,原、被告由于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7年5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并于2009年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4月7日生育长子陈xx甲,2005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陈xx乙,现随被告父亲一起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9年1月1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并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原告无婚前财产在被告处,原、被告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生活的基本要素,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于2009年达成离婚协议,并分居至今,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支持。为了子女的有利成长,原、被告婚生两个儿子,原告抚养次子,被告抚养长子,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陈xx甲,由被告陈xx抚养;婚生次子陈xx乙,由原告赵xx抚养,双方互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鹏飞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晨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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