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刑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廷义(曾用名邢国义、邢抓钩),男,住河南省沈丘县新安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1991年12月4日被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未执行),2011年12月11日被抓获,同年12月1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廷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近亲属邢某甲等人的诉讼代理人高震、被告人邢廷义及其辩护人马超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邢廷义以其邻居邢某甲家的压水井、猪圈紧靠其堂屋后墙为由,到邢某甲家要求拆除压水井、猪圈,与邢某甲发生争执,后引起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邢廷义从张某甲(邢某甲的妻子)手中夺过一根木板,用该木板击打张某甲的头部,致使张某甲严重脑挫裂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2014年元月28日邢廷义赔偿张某甲家属死亡补偿费9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廷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讼代理人高震的代理意见:对指控被告人邢廷义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被害人张某甲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被告人邢廷义逍遥法外已有二十余年,因被告人邢廷义的犯罪行为使原本幸福的被害人家庭变得支离破碎,本案的民事部分双方虽已调解,但追究被告人邢廷义的刑事责任,是被害人家人的强烈愿望。 被告人邢廷义辩称其被人用板子打时,将板子夺过来往后扔,后看见邢某甲的家属倒在地上了;公安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辩护人马超云的辩护意见:案件发生在九十年代,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对被告人邢廷义定罪量刑;案发当时,在被害人打被告人邢廷义时,被告人邢廷义处于保护自己的状态将板子夺回才导致被害人受伤;本案发生是因邻里之间琐事引发的,双方在处理问题上均有过错;被告人邢廷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人对被告人邢廷义的行为已谅解;被告人邢廷义现已六十多岁且身患多种疾病,鉴于本案发生的原因、犯罪手段、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被告人现在的年龄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1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邢廷义因其邻居邢某甲家的压水井、猪圈紧靠其堂屋后墙,到邢某甲家要求邢某甲拆除压水井、猪圈时,与邢某甲发生争执,后引起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邢廷义从邢某甲的妻子张某甲手中夺过一根木板,用该木板击打被害人张某甲的头部,致使被害人张某甲严重性脑挫裂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邢廷义与被害人家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建设、邢某申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被告人邢廷义赔偿被害人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同日,被害人家人邢某甲、邢某乙、邢建设、邢某申出具了对被告人邢廷义的行为表示谅解的谅解书。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邢廷义供述: “1990年2月份,我邻居邢某甲家的猪拱坏了我家的屋跟脚,我去他家让他把猪圈挪挪,就因为这事我们吵起来了,后来我们两家为这事又吵了几回。直到1991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我到邢某甲家让他挪猪圈和压水井。邢某甲不挪还骂我,我就和他对骂。后来我和邢某甲打了起来,邢某甲从他家堂屋门口拿了一把铁锨往我身上拍,邢某甲的弟弟邢平军和邢咬拿着木棍往我身上乱打。邢某甲的妻子和女儿也上前打我。我将邢某甲的妻子手中的木板夺过来往身后扔,后来我看见邢某甲的妻子倒在地上了,她还说砸住她的头了。后来我被我弟弟邢某丙拉走了。 我在沈丘县的名字是邢廷义,与邢某甲家人打架后我逃到新疆承包土地。1997年我们一家在当地办理了户口,我用的是邢国义的名字,身份证号码654001195702102911。” 2、证人邢某甲证言: “1991年农历6月17晚上,邢某丙从他哥邢廷义屋后、我家院子南头挖了一排水沟,我老婆张某甲也没敢说啥。第二天早上我回到家,见到张某甲把大队治安主任贾某甲叫来了,当时邢某丙也在。贾某甲对邢某丙说先让我把沟平上,等到下雨了再说,我就把沟平上了。到了上午9点多钟我们正在吃饭,邢廷义两口子、邢某丙两口子,这两个妇女还拿着棍来到我家。一进院邢廷义就问是谁平的沟,我说是经村干部同意的。邢廷义指着我说把压水井拔了。我说要拔你拔。邢廷义就骂我,我和他对骂。邢廷义走到我跟前照我胸部打了两拳,我和他还手。邢某丙从我家院子里拿个一、二尺长的槐木板子递给邢廷义,邢某丙拿个二尺长的椿木棍。邢某丙照我头上夯一棍,我感到头昏沉沉的。我从东屋墙边摸洋杈,才拿到手被邢某丙夺走。张某甲看见我挨打了往跟前来,邢某丙的老婆照张某甲腰上打一棍,邢廷义照张某甲头上夯一棍,张某甲随即就倒地了。我见张某甲倒地我恼了就和邢廷义、邢某丙用拳打,他俩往外撤到大门口用砖头砸我。我不敢撵了,他们四人就走了。我女儿邢某乙已经将张某甲扶到车子上,我们就去医院了。在新安集卫生院住了一天,今天上午张某甲就去世了。” 3、证人邢某乙证言: “1991年农历6月17晚上,俺村的邢某丙在我家院子南面挖了一排水沟,当晚我爹邢某甲不在家,我们也没有说啥。第二天我娘张某甲找到大队干部贾某甲,这时我爹也回家了,当着邢某丙的面,贾某甲说沟先平着,等下雨了再说。上午8点多,邢廷义两口子、邢某丙两口子来我家,邢廷义喊着叫你爹把压水井拔了。俺娘说找干部解决。说着邢廷义来到我爹跟前去推我爹,差点没把我爹推倒,俺爹就和他还手。俺娘过来后邢某丙上去搂着俺娘的腰,邢廷义拿着好像是我家的凳子往俺娘头上夯,夯一下我娘就倒地上了。当时邢某丙的老婆正拉着我的手往南边推,用拳打我。俺娘倒了以后,邢某丙过来把我按倒后过去和俺爹打。我趁机出去叫俺叔邢某戊。我们返回家里时,邢廷义等人都走了。俺爹在院子里站着,我们把俺娘弄上车拉着到医院。治了一天俺娘就去世了。” 4、证人贾某某证言: “昨天(1991年7月29日)早上我路过邢某甲家,听见邢某甲与邢廷义对骂,我看见邢某甲用肩膀撞邢廷义一下,邢廷义跟他撞了起来,两人也没打。这时邢某甲的媳妇拿着一、二尺长的板子打邢廷义,邢廷义夺过板子照邢某甲媳妇头上打了一下,把她打倒在地。当时邢某甲的媳妇头朝西南倒在堂屋门口西边,侧身半蜷着腿。我看要出人命,过去把邢廷义拉到路上,这时邢某甲那个凳子跟了上去,隔着墙用凳子砸邢廷义,邢廷义接住了凳子,邢廷义从墙外又扔了过去砸在邢某甲的身上。邢某甲看见邢廷义的女儿在他身后就顺手拿了个一米长的桐木棍打了邢廷义女儿胳膊一下。邢某丙看见侄女被打了,邢某丙打了邢某甲两耳光。 当时在场的有邢廷义两口子、邢某丙两口子、邢廷义的女儿、邢某甲的女儿。当时就邢廷义一个人用板子照邢某甲的媳妇头上打了一下,其他人没有打邢某甲的媳妇。邢某甲和邢廷义打架时,邢某丙当时是在拉架,邢某丙没有拉邢某甲的媳妇。 我在2012年2月19日向公安机关陈述的“邢某甲的媳妇拿板子打邢廷义时,邢廷义用胳膊一挡,板子反弹过去砸住了邢某甲媳妇的头上”的证言不属实,因我自小就有癫痫病,记性不太好,再加上时间过去太久了也记不太清了。后来再仔细想想当时是邢廷义和邢某甲相互用肩膀撞对方时,邢某甲的媳妇拿一个一、二尺长的木板子打邢廷义,邢廷义夺下板子后照邢某甲媳妇头上打一下,邢某甲的媳妇就到地上了。” 证人邢某丙证言: “1991年7月29日下午,天下着雨,我哥邢廷义没在家,我拿着铁锨到俺哥邻居邢某甲家对邢某甲的老婆张某甲说在她家大门口里面挖一条排水沟,以免雨下大了往俺哥屋里灌。当时张某甲没有说什么。我挖了一条排水沟。第二天我听见张某甲叫俺哥,当时俺哥没在家我出来,张某甲说挖的沟要平了。我就随她到她家门口,当时干部贾某甲也在场。贾某甲说让平沟。我同意了,邢某甲就把沟平了,我就回家了。后我和我爱人下地回来听见俺哥邢廷义和邢某甲在吵架,我先过去的,我爱人后过去的。当时我母亲正在劝架。我问俺哥咋回事,俺哥说他让邢某甲拔压水井他就是不拔。我说这事要找干部管,俺哥不听。后来俺哥和邢某甲两人对骂,又互相打了起来。俺哥邢廷义从张某甲手中夺下木板子照张某甲头上打去,打几下我不知道,就看见张某甲被打后倒在了地上。我把俺哥拿的木棍和邢某甲拿的泥杈都夺下来。张某甲被打倒后大家都不打了,我从邢某甲院子里出来,又回头看见邢某甲正打我侄女,我打了邢某甲两个耳光,被人拉开后我就回家了。” 6、证人王某甲证言: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我和丈夫邢某丙从地里干活回来,就听见俺哥邢廷义和邢某甲在吵架。邢某丙先过去的,我后过去的,去时我没有带东西。邢廷义让邢某甲把压水井拔了,邢某甲不拔,他们就吵了起来,后来对骂,相互又打了起来。邢某丙去劝架。后来我看见邢某甲的女儿邢某乙拿块木板子打邢廷义。后来不知道木板子怎么打在她娘的头上了,谁打的我没有看清。当时就俺哥家只有俺哥邢廷义参与打架了,我和邢某丙都没有打架,邢某丙没有拉邢某甲的老婆只是在劝架。” 证人邢某丁证言: “昨天(1991年7月29日)上午,我听见西边有人吵架,我就到邢某甲的院子里,见到邢某甲的爱人在她家堂屋门西边一点的地上躺着,当时她侧身蜷腿,双手抱着后脑勺,头朝哪我没在意。这时邢某甲拿个洋杈正与邢廷义打架,邢廷义夺邢某甲的洋杈。我把他两分开后邢廷义就回去了。邢某甲把洋杈扔了,又拿起一个一米多长的桐树棍朝邢廷义小女儿胳膊上打了一下,邢某丙过去朝邢某甲脸上打了两下。后来他们都走了。” 证人邢某戊证言: “昨天(1991年7月29日)我正吃早饭,俺侄女邢某乙跑 到俺家说让我赶紧到她家,她娘被人打死了。我随即就到我二哥邢某甲家。看到邢廷义、邢某丙和他老婆手里都拿着棍,邢廷义老婆手里没有拿东西,他们四人在院子里打俺二哥邢某甲和二嫂。我说都别打了。当时只有贾某某一人拉架,贾某某拉不开。我说拉不开就别拉了,贾某某就走了。这时俺二嫂蹲在地上呕吐,俺嫂子一蹲下双方就不打了。我对俺侄女说赶紧把二嫂送医院。后来我就下地干活了。” 9、证人贾某甲证言: “邢廷义和邢某甲两家打架的那天早上,邢某甲找我说邢廷义在他家门口挖了个大沟,让我去给他们两家调解。我跟邢某甲来到他家,看到在邢某甲的大门口南边挖了一条大约七、八寸宽、半尺深的沟。我让邢某甲把邢廷义叫来。当时邢廷义不在家,邢廷义的老婆和邢某丙过来。邢某丙说邢某甲家的水往他哥屋里灌水了。我让邢某甲把沟垫上。邢某甲就把沟垫上了。当时他们也都没有说啥。 邢廷义的父亲和邢某甲是一个爷的弟兄们,他们两家以前就生过气、吵过架,但没见打过架。” 10、沈丘县新安集卫生院出具的张某甲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甲脑部挫裂伤,合并脑溢血。 沈丘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造成严重性脑挫裂伤而死亡。 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13、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柳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1年12月9日,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到该所请该所民警协助抓获可能藏匿在农七师125团在逃人员邢廷义。该所民警根据河南警方提供的信息迅速组织对辖区进行摸排,得知邢廷义携家人藏匿在农七师125团21连的一栋平房内,邢廷义本人外出未归。2011年12月11日23时许,邢廷义回到其居住地后,该所民警及河南警方将邢廷义当场抓获。 14、沈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卷宗中邢廷义、邢国义、邢抓钩为同一人;邢某甲、邢曾用为同一人;邢某丙、邢曾用为同一人;贾某甲、贾曾用为同一人;邢某乙、邢曾用为同一人。 15、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证实邢某甲、邢某乙、邢建设、邢某申与被告人邢廷义于2014年1月2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邢廷义赔偿邢某甲、邢某乙、邢某某、邢某申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邢某甲、邢某乙、邢某某、邢某申对被告人邢廷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邢廷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廷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新疆车排子垦区公安局柳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到该所请求协助抓获可能藏匿在农七师125团在逃人员邢廷义,经过摸排,民警在被告人邢廷义的居住房内当场将其抓获,故被告人邢廷义当庭辩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此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且在案发后被告人邢廷义赔偿了被害人家人的损失,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廷义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樊英杰 审判员 郭 慧 审判员 刘义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抗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