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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刘某丙、刘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刘某甲,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丙,又名刘曾丙,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刘某丁,又名刘曾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385号
原告刘某甲,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丙,又名刘曾丙,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刘某丁,又名刘曾丁,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洪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唐凌,被告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丙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1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刘某丙相识,订下婚约,2013年农历正月9日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按农村习俗给被告下彩礼32600元及烟、酒、水果等其他数千元的财物。同时,被告又向原告索要6000元用于购买电瓶车一辆,摩托车一辆。同年下半年,我要求与被告刘某丙结婚,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和刁难,既不同意结婚,也不退还彩礼。请求被告返还彩礼326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丙未作答辩。
被告刘某丁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没有见到原告彩礼,也不知道数目,不知道是谁扔到床上的,因为原告没有答复我们提出的条件,所以没有结成婚。原告和其家人带着10多人到我家中强行逼婚和索要彩礼,并把我家4人打伤,损坏我家大门,目前派出所正在处理之中,待解决以后再讲彩礼一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刘某甲经媒人介绍与被告刘某丙相识,双方同意后订下婚约,2013年农历正月9日,原告刘某甲按农村习俗给被告下彩礼30000元,另外给付被告2000元礼品款和见面礼600元。同年6月,原、被告因建房和婚期问题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未果,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婚约,以及2013年农历正月9日原告按照当地习俗到被告家定亲,给付被告32600元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为证,应予认定。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丙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2000元,应予支持。见面礼600元属原告对被告赠与,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丁辩称未见原告彩礼且不知彩礼数目,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丙、刘某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甲现金32000元。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刘某丙、刘某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抗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