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卞玉会、卞朝品、卞永见、卞玉金、卞玉坤、王新来诉褚红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卞玉会,男,现年56岁。 原告卞朝品,男,现年55岁。 原告卞永见,男,现年47岁。 原告卞玉金,男,现年64岁。 原告卞玉坤,男,现年46岁。 原告王新来,男,现年56岁。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360号
原告卞玉会,男,现年56岁。
原告卞朝品,男,现年55岁。
原告卞永见,男,现年47岁。
原告卞玉金,男,现年64岁。
原告卞玉坤,男,现年46岁。
原告王新来,男,现年56岁。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振哲,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褚红灯,男,现年44岁。
原告卞玉会、卞朝品、卞永见、卞玉金、卞玉坤、王新来诉被告褚红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窦建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玉会、卞朝品、卞永见、卞玉金、卞玉坤、王新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安振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红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玉会、卞朝品、卞永见、卞玉金、卞玉坤、王新来诉称,2010年6月,(被告带工)带领上述原告去北京搞建筑,共欠上述原告工资13380元,其中欠卞玉会1000元、卞朝品3000元、卞永见3000元、卞玉金2500元、卞玉坤880元、王新来2400元。原告每年都到被告家中索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被告褚红灯没用的答辩。
原告卞玉会、卞朝品、卞永见、卞玉金、卞玉坤、王新来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欠条6张,证明褚红灯是包工头,原告是干建筑的农民工,2010年6月,六原告跟随被告在北京干活,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工资,给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欠卞玉会1000元、卞朝品3000元、卞永见3000元、卞玉金2500元、卞玉坤880元、王新来2400元,共计12780元。被告出具欠条后,原告每年都找被告要钱,但是被告以原告没有再继续跟随他干活为由,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不给。
被告褚红灯没有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6月,原告卞玉会、卞朝品、卞永见、卞玉金、卞玉坤、王新来等人跟随被告褚红灯在北京务工,经结算,被告褚红灯应支付卞玉会工资1000元、卞朝品工资3000元、卞永见工资3000元、卞玉金工资2500元、卞玉坤工资880元、王新来工资2400元,被告褚红灯于2010年9月13日为上述原告分别出具了欠条。之后,上述原告一直向原告追要工资款,被告褚红灯拖欠未给。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褚红灯分别结欠原告卞玉会工资1000元、卞朝品工资3000元、卞永见工资3000元、卞玉金工资2500元、卞玉坤工资880元、王新来工资2400元的事实清楚,有上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给予证实,被告褚红灯应当及时清偿,其没有清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褚红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卞玉会工资款1000元、卞朝品工资款3000元、卞永见工资款3000元、卞玉金工资款2500元、卞玉坤工资款880元、王新来工资款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被告褚红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