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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贪污、行贿,付XX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64年出生,系潢川县来龙乡党委副书记,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来龙乡)。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64年出生,系潢川县来龙乡党委副书记,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户籍所在地:潢川县来龙乡)。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8月28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樊志力,河南振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中江,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XX,男,1945年出生,潢川县来龙乡农机厂工作人员,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民兵路(户籍所在地:潢川县踅孜镇张湾村)。因涉嫌贪污罪,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8月22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2014年9月5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9月6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克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贪污、行贿,被告人付XX贪污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樊志力、陈中江,被告人付XX及其辩护人陈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贪污罪
(一)王X和付XX贪污企业养老保险金132587元的事实
2007年,被告人王X利用其担任潢川县来龙乡组织委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潢川县来龙乡乡镇企业正式职工养老保险过程中,伙同被告人付XX一起通过办理虚假的企业养老保险手续,为王XX、高XX、刘XX、陈XX四人办理了企业养老保险手续,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32587元。
(二)被告人王X贪污农村低保金6510.80元的事实
2007年,被告人王X利用其担任来龙乡组织委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为其母亲王XX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在潢川县来龙乡办理农村低保,共骗取农村低保金合计人民币6510.80元。
二、行贿罪
(一)2011年,被告人王X和其项目合伙人付X乙(另案处理)为了中标潢川县魏岗乡和平村的农开项目工程,向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潢川县农办)主任高XX(另案处理)行贿2万元人民币,向潢川县农办副主任张X乙行贿1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X和付X乙取得该项目工程。
(二)2012年,被告人王X和付X乙为了感谢潢川县农办主任高XX在其二人中标2011年潢川县踅孜镇八里村农开项目工程中提供帮助,送给高XX一块价值1.8万元人民币的“浪琴牌”手表。
(三)2012年,被告人王X和付X乙为了中标潢川县魏岗乡双围孜村的农开项目工程,送给高XX3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X和付X乙取得该项目工程。
(四)2013年,被告人王X和付X乙为了中标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的农开项目工程,送给高XX1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X和付X乙取得该项目工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王X、付XX供述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公款139097.80元,其中共同贪污数额为13.258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王X伙同他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王X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付XX伙同被告人王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公款13.2587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X、付XX在贪污13.2587万元款项中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和付X乙在行贿17.8万元款项中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辩称,1、其不负责该乡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的审核,不具备贪污罪的条件;2、王XX等四人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与2007年的申报材料没有关系,该四人是依据省社保厅(2010)11号文,按照家属工的身份进行参保;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的第一、三起行贿事实系付X乙个人行为,与王X无关。
被告人付XX及其辩护人辩称,1、刘XX等四人的养老保险与2007年上报材料无关,该四人是依照省社保厅(2010)11号文,按照家属工的身份进行参保,符合参保条件,被告人付XX不存在贪污的事实;2、付XX与王X在养老保险的申报、办理过程中没有共谋,不属共同犯罪。
经审理查明
贪污
(一)2007年,被告人王X利用其担任潢川县来龙乡组织委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申报潢川县来龙乡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过程中,伙同被告人付XX通过申报虚假的企业养老保险手续,为王XX、高XX、刘XX、陈XX四人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手续,骗取企业养老保险金共计人民币87113.86元。
(二)2007年,被告人王X利用其担任中共潢川县来龙乡组织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其母亲王XX在该乡办理虚假的农村低保,骗取农村低保金共计人民币6510.80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相关书证
(1)中共潢川县委组织部2005年12月30日下发的潢组干(2005)112号通知,任王X同志为来龙乡组织委员;2013年9月30日下发的潢组干(2013)38号任免通知,王X同志任来龙乡党委副书记。
(2)潢川县信访局、潢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4月5日《关于乡镇企业正式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参保范围:有人事劳动部门正式手续且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可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受理:乡镇政府负责对参保人员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进行初审,并写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名的责任报告,连同人事劳动部门正式手续一并报县信访局和劳动保障局受理,统一安排时间,集中审查档案。档案审查:参保人员的档案审查由县信访局、劳动保障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会同所在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干事集体审查、会签。
(3)王XX参保时所使用的户籍证明在卷。
高XX参保时所使用的户籍证明在卷。
陈XX参保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在卷生。
(4)潢川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关于来龙乡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退休金情况的证明》在卷,其中王XX缴费2403.08元,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总计领取34787元;刘XX缴费11718.01元,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总计领取31867元;陈XX缴费12781.54元,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总计领取32126元;高XX缴费18570.51元,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总计领取33807元。以上合计缴费45473.14元,合计领取保险金132587元。
(5)1987年3月16日下发的潢川县劳动服务公司潢劳服(1987)06号《关于招收樊XX等十六同志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的通知》在卷,其中招收王XX为集体所有制工人。
(6)刘XX、陈XX、王XX、高福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查备案登记表》、《一代身份证(复印件)》、《潢川县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套、升新工资标准审批表》、《一九八九年企业职工审批表》、《申请》、《参保报告》在卷,证实该四人参保情况。
(7)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在卷,证实王X于2014年10月27日退款43757.80元。
(8)潢川县来龙乡人民政府民政所出具的关于王XX享受农村低保情况说明,证实自2007年三季度至2014年7月,王XX共计领取低保6510.80元。
(9)王XX原始户籍证明在卷。
2、证人证言
(1)证人付X丙证言:陈XX是我妻子,农业户口。我们农机厂的职工推选我和付XX当职工代表,负责办理厂里职工的企业养老保险。我家属陈XX不符合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条件,付XX说有几张空白调资表,只要有这个表就可以办理职工企业养老保险。我问调资表从哪里弄来,他说是从农机厂装会计账的大箱子里翻出来的。我就让付XX帮忙办理了陈XX的养老保险。我和付XX给王X说过我们妻子不符合办理情况,王X说我们找手续就给我们办。
付XX给我说(1987)06号关于招收樊XX等十六位同志为集体所有制工人的通知是他掏200块钱买的假文件。文件里面王XX不是我们厂的。
(2)证人付X丁证言:我2010年任潢川县信访局副局长,2012年调信阳市信访局工作。我在潢川县信访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接访,处理疑难突出的信访问题。外贸公司等单位的退休职工因为没办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上访,县里让信访局管。局里让我负责帮他们协调办理养老保险的事。后来县里允许那些企业退休职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让信访局和社保局具体负责,这些退休职工上交的申报材料,由信访局和社保局的人联合审核。
在来龙乡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期间,我给王X提供过空白表。我给王X空白表的时候,空白表上面没有“潢川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印章,应该是空白表填好之后,审核档案材料的时候,统一加盖的。王X找我要表,说是要化解群众上访矛盾,给老百姓办好事,我就给他了,大概给王X提供了5份这样的空白表。这些空白表的来源是,当初外贸公司等单位的退休职工要办养老保险,按照县领导的安排,本着消化矛盾和办好事的原则,由信访局和社保局联合负责这事,对于有些退休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档案材料不齐全,由社保局提供一些空白调资表,让退休职工自己填,填好后,由社保局和信访局联合审核。当时信访局和社保局一起解决这些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的事,所以信访局也有一些空白表,前期办完他们的企业养老保险之后,剩余几份空白表。王X知道我们有剩余几份空白表,就找我要走了。
(3)证人付X寅证言:我妻子王XX没有享受过低保。她在来龙砖瓦厂办有企业养老保险。大概是在1982年以前,王XX在杨围孜砖瓦厂工作过一段时间。企业养老保险是在来龙乡办的。因麻纺当时缴费高,我儿子王X问我在来龙乡办不,我说可以,就在来龙乡办了,钱是王X交的,手续也是王X办的,一共领有2万多元钱。
(4)证人高XX证言:我于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在来龙乡组织室工作。在来龙乡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期间,我负责收集申报企业养老保险的材料。我收集有来龙农机厂,贸易公司,砖瓦厂,粮油加工厂,搬运站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基本都是王X转交给我的,农机厂的申报材料是付XX递给我的。农机厂申报企业养老保险的负责人是付XX。我父亲高XX本来是造纸厂的退休工人,但是他的档案材料找不到,不能以造纸厂退休职工的身份申报养老保险。我就想给我父亲从来龙乡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我找到王X反映我父亲的情况和我想给父亲高XX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想法。王X交给我一张空白的调资表用于给我父亲高XX申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我在来龙乡派出所给我父亲办了一个来龙乡的身份证,又填写了假的调资信息,填好后交给付XX,由付XX操作这事。最后我父亲以农机厂退休职工的名义申报的企业养老保险。我父亲高XX的企业养老保险金从2011年年底的时候领取的。截止目前,领的大概有2万多元钱。
(5)证人宋XX证言:2010年4月,我接手来龙乡组织干事以后,大概6月初,付XX等人和砖瓦厂人员的退休手续批下来。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让我通知这些退休人员交企业养老保险保费,给我们一张需要交保费的名单,上面标有每人应该交的保费金额。我通过付XX和付X丙通知那些人交企业养老保险保费。钱先交给付XX和付X丙,他们再把这些保费转交给我,我把这些钱交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账户上,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给我一张总票。我拿这张总票,到人社局给这些参保人员填写退休审批表,把复印件附到表上,把审批表报给县人社局审批。县人社局审批之后,我和王X拿着这些退休人员的档案和人社局的人一起到市人社局审档。市人社局批准下来之后,县人社局也批准下来。之后我再帮参保人员填写工资核算表,连同退休审批表一起报到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核算工资。大概一个月之后,我到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领取参保人员的工资本,发放给每个参保人员。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中间,有招工文件。来龙农机厂的参保人员在申报企业养老保险,有两份招工文件。审批时用过这两份招工文件。
(6)证人刘XX证言:2005年机构改革后我任来龙乡民政所所长。王XX是王X的母亲,他是从府庙村申报的低保。她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当时审核把关不严,另外当时王X是乡里的领导,他打过招呼,就把王XX的低保办了,她从2007年7月份开始享受低保。开始是造册领取现金,有时候王X代领,有时是王X的爱人麦XX代领,后来改用银行卡,他们就用银行卡直接领了。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X供述:我于2005年2月份任来龙乡组织委员,2013年9月任来龙乡党委副书记至今。我当来龙乡组织委员的时候负责乡里面的组织人事工作。包括干部的调级,调职,调工资还有企业、事业养老保险的办理。
2007年,人社局和信访局下文件到乡里,文件规定乡镇企业有组织、人事、社保方面正式手续的人员可以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这项工作主要由乡里组织口去办理,当时组织口上有我和高XX。高XX当时是组织干事,后来宋卫峰接组织干事。当时由我通知乡镇企业的负责人,把文件精神传达给他们,让他们再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把当时上班、调职、调级的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到组织室,有单位统一交的,有个人分别交的。我们收集这些材料后上报县里。
2007年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时候,信访局的付X丁要求从来龙乡加几个人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我从付X丁手里拿了5份潢川县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套、升新工资标准审批表和5份1989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这两种表加一起组成一套表。我把其中一套表给了高XX,给他说随便填他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参加来龙乡企业养老保险,我自己留了一张填我母亲王XX的申报养老保险审批表,然后加来龙乡砖瓦厂的章和来龙乡政府的章。另外两套表,一套给了付XX,一套给了付X丙,原来付XX和付X丙给我说如果能够找到表,给他们一张,给他们的妻子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还有一套表填报废了。所有的表填好之后,交到组织室,我和高XX就把那几张调资表和其他人的调资表一起上报到县企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就审核通过了。但这部分人员大部分都属于超龄人员,也就是男的超过60岁,女的超过50岁,按照要求,这些超龄人员必须报到省的养老保险中心,这些人员报到省养老保险中心后,没有通过,说是只有调资文件不够,不能认为是企业职工,必须有招工手续。没有招工文件的人都没办成企业养老保险,于是农机厂的部分职工联合起来到省里上访,他们这些老同志跟省社保中心的刘X乙比较熟,他们一方面上访,一方面联系刘X乙,刘X乙给县里和乡镇领导打过招呼,只要他们找到招工文件,这些人的企业养老保险手续我们就批。后来2010年年底,付XX和付X丙到我办公室找我说,别的乡像他们这样的遗留问题都解决了,就我们没有解决。我问别的乡怎么解决的。付XX和付X丙说,造假招工文件就都办了企业养老保险。他们说想办法找招工文件,我说让他们自己看着办,要是搞到假的招工文件,就把我母亲王XX和我妻哥麦X乙的名字加上。没过多久,他们真的把两份假的招工文件造出来了,付XX和付X丙一块到乡组织室把招工文件交给我,看着很逼真,上面有刘XX、陈XX、我母亲王XX、妻哥麦X乙、高XX父亲高XX的名字,我问怎么造的假招工文件,他们说是在南城一个偏僻地方找人做的,没说具体怎么做的。后来我们就把这个文件以来龙乡党委的名义报到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具体经手办这事的是来龙乡组织干事宋卫峰。2011年年初,他们的企业养老保险手续就都批下来了。今年年初清理对照农村低保和企业养老保险重合的时候,我见过另一份假招工文件,看罢之后,我就把这两份假招工文件还给宋卫峰了。刘XX、陈XX和高XX不符合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条件,因为他们都不是来龙乡镇企业的正式职工,提供的招工手续等资料都是虚假的。
我母亲王XX不应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她不是农业户口。我母亲在来龙乡府庙村办理的身份证,是我让府庙村书记张X乙找到当时来龙乡派出所所长吴X乙办的。企业养老保险还没办之前,办理低保的时候,张X乙从府庙村帮我母亲上报低保,我给来龙民政所长刘XX说张X乙上报的王XX是我母亲,帮忙办低保。刘XX就答应了。低保的钱我母亲已经领取。
(2)被告人付XX供述:我们农机厂职工要办养老保险,厂里推举我和付X丙负责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但县里把我们的老档案丢失了,我们找县里领导要说法,县里派了一个姓李的主任答复我们,找手续,有手续就办理企业养老保险。我和付X丙回去后就在老厂房办公室的大立柜上的箱子里找到一堆调资表,把这些调资表交给高XX给我们办。刘XX和陈XX的调资表是我和付X丙从厂里办公室的大立柜上的箱子里翻出来的空白表,找老会计金振太比照其他的调资表帮忙给刘XX和陈XX填写虚假的调资信息,不是在我家就是在付X丙家填写的。
刘XX和陈XX的企业养老保险大概是在2011年左右办成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俩是什么时候领取企业养老保险金,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截止目前,他俩领取了大概每人2万多元的保险金,社保局给我们发了领取企业养老保险金的银行卡和存折,我不知道陈XX是怎么领取的,我爱人刘XX不会使用银行卡和存折,一般都是我和刘XX一起取钱,然后交给刘XX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没见过“潢川县劳动服务公司文件”,不知道这份文件是怎么来的。
二、行贿
(一)2011年秋,被告人王X伙同付X乙为了取得潢川县魏岗乡和平村农开项目及在该项目具体实施、验收、决算等方面获得帮助,由付X乙送给高XX现金2万元。
(二)2012年春,被告人王X伙同付X乙为了取得潢川县踅孜镇八里村农开项目及在该项目实施、验收、决算等方面获得帮助,由被告人王X送给高XX一块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1.8万元。
(三)2012年秋,被告人王X伙同付X乙为了取得潢川县魏岗乡双围孜村农开项目及在该项目实施、验收、决算等方面获得帮助,由被告人王X送给高XX行贿现金3万元。
(四)2013年初,被告人王X伙同付X乙为了取得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农开项目及在该项目实施、验收、决算等方面获得帮助,由付X乙送给高XX现金10万元。
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相关书证
(1)中共潢川县委组织部存档的高XX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高XX于2010年4月任潢川县农业开发和扶贫开发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
(2)付X乙分别以江西岳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仁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牟山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潢川县魏岗乡和平村农开项目、潢川县踅孜镇八里村农开项目、潢川县魏岗乡双围孜村农开项目、潢川县魏岗乡高楼村农开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付X乙所实施的潢川县农办农开项目工程情况。
(3)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取的付X乙个人笔记本,证实其部分行贿的对象、数字等。
证人证言
(1)证人高XX证言:2011年农开项目在魏岗和平村实施,王X、付X乙中了一个标段,秋天的一天上午,付X乙送我2万元,钱我自己用了。
2012年上半年,王X、付X乙在踅孜中了一个标段,一天上午,王X到我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我桌子,说了感谢之类的话就走了,档案袋里有5万元,我把钱还给王X了,后来的一天,王X电话约在体育中心见面送给我一块浪琴手表,价值1万多元,我收下了。
2012年下半年,王X、付X乙在双围孜村中了一个标段,7月一天,王X打电话叫我到体育中心,见后王X递给我一个手提茶叶袋,说买一斤茶给我喝,我以为是茶叶就收下,到家后发现茶叶盒子里装的是10沓红色百元人民币共10万元,因之前我在郑州请省农办领导支出3万元不能在单位报账,我就从这10里留下了3万元,过几天我把这个茶叶袋里剩余的7万元在体育中心门口退给王X。我跟王X说这3万元算你帮我单位处理业务开支,票在我在单位没法报,过一段时间把这3万元票给你,这酒票至今还没给王X。
2013农开项目在高楼村实施,招标前一天上午,付X乙拿着一个人大代表的手提袋到我办公室,说了一些感谢的话,留下手提袋走了,袋子里有10万元,这笔钱我收下借给亲戚用了。
他们送我钱和手表是想在农开项目招标过程中我能他们多宣传、多支持。我在招标中也宣传、推荐过他们,他们也中标了。这事只有我、王X、付X乙知道,我没向组织说过,没上交。
(2)证人张X乙证言:付X乙没有给我送过钱。
(3)证人付X乙证言:我和王X是合伙人。王X和高XX关系好,王X帮我找人让我中标,我负责工程实施,赚到钱以后,我分给他钱,三年总计给王X有32万元。我每次给王X钱,没有找他索要手续,我记有帐。2011年秋,魏岗和平村农开项目实施后,我到高XX办公室送他2万元。2012年春,在踅孜八里村项目实施中,我和王X商议由我送给高XX5万元,这5万元高XX退回来了,我和王X就又商议给高XX一块浪琴手表,价值1.8万元,手表高XX收下了。2012秋,在魏岗双围孜村项目期间,我和王X商议由王X送高XX10万元,后来高XX退回7万元,王X把这7万元交给我了。2012年农历年底,魏岗高楼村农开项目招标前,我送高XX10万元现金。我送钱是想让高XX在工程方面给予照顾,拨付工程款及时一些。
4、被告人王X供述:2011年我和付X乙想搞农办的项目。2011年初,中了农办一个项目,付X乙为感谢高XX和张X乙的帮忙,给高XX送了2万元给张X乙送了1万元,付X乙送罢给我说了。2012年3、4月份,我和付X乙想做踅孜一个标段,给高XX送了5万元,过了一个星期,高XX把这5万元钱退给我。我和付X乙就商量给高XX买一块浪琴手表,价值1.8万元,表高XX收下了。2012年7.8月份,我和付X乙想继续做项目,商量送10万元给高XX,我到他办公室,说还想在农开工程上投标,高XX说竞争激烈让我们准备好。我把装有10万元现金的蓝色文件袋放到高XX桌子上就走了,高主任让我拿走,我没有拿。之后一周,我们中了一个标段。有一天晚上,高主任打电话让我到体育中心,说上次给他的10万块钱,单位开支用了3万元,剩下的7万元给我,3万元发票回头给我。我把这7万元钱交给付X乙了。我们送这10万元是想让高XX在农开项目的招标上帮助我们。钱是付X乙拿出来的,作为我俩合伙的工程成本。2013年上半年,在魏岗高楼项目投标之前,付X乙和我商量给高XX多送些钱,我说我送高XX他不好意思要,我和付X乙商量由付X乙给高XX送,后来付X乙打电话告诉我给高XX送10万元高XX收下了。钱是付X乙拿的。
另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王X户籍证明在卷。
被告人付XX户籍证明在卷。
2、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1日,该局通知付XX到案接受讯问,付XX否认在为来龙乡农机厂办理正式职工企业养老保险过程中所有手续虚假的事实;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王X在该院侦查机关对其侦查期间,主动交待该局侦查人员尚未掌握的利用职务便利为刘XX、陈XX办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骗取养老保险金的的事实。
本院认为,2007年,被告人王X在担任中共潢川县来龙乡组织委员期间,利用负责收集、申报、审核该乡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工作之便,采取虚报的方式为不符合条件的王XX、高XX、刘XX、陈XX在该乡办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87113.86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自2011年至2013年,为得到潢川县农办的项目工程及在该工程施工中获得便利和帮助,被告人王X伙同付X乙向潢川县农办主任高XX多次行贿,共计16.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贪污、行贿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付XX贪污罪名成立。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上,本院认为,王XX、高XX、刘XX、陈XX所领取的132587元退休金中,其中45473.14款系该四人个人缴纳,不能认定为贪污数额,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132587元金额中扣除,故应认定贪污数额为87113.86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数额,其中第一起对张X乙行贿1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张X乙否认收受该1万元,就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王X伙同付X乙向张X乙行贿1万元的事实,故对该事实不予认定。被告人王X庭审中辩解,其没有为刘XX、陈XX提供办理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即潢川县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套、升新工资标准审批表和1989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亦不知道付XX提供招工文件一事,经查,证人付X丁、宋XX、高XX、付X丙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王X明知高XX、王XX、刘XX、陈XX不符合申报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条件,而向高XX、付XX、付X丙提供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为高XX、付XX、付X丙为其亲属骗取企业养老保险提供便利;同时伪造其母亲王XX的企业职工档案,骗取企业养老保险金的事实。明知申报该企业养老保险过程中,同案人付XX提供的是虚假的招工文件,而继续为该四人申报养老保险。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X不具有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的职权,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具备贪污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依据2007年4月5日潢川县信访局和潢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乡镇企业正式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意见的明传电报,其中第四项“申报受理:乡镇政府负责对参保人员身份、年龄、参加工作时间进行初审......”被告人王X身为中共潢川县来龙乡组织委员,负责对该乡所辖企业职工申报的企业养老保险进行初审的职责和权利。被告人王X、付XX及其辩护人均辩称王XX等四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是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的豫人社养老(2010)11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以“家属工”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查,依据该通知,如作为“家属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而本案王XX、高XX、刘XX、陈XX均不具备该条件,同时上述四人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均系以2007年申报的虚假材料为基础,以企业正式职工的身份参保。被告人付XX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XX事前没有与王X共谋,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四起行贿事实被告人王X没有参与,不应该认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王X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虽能够如实供述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事实,但其在庭审中对原供述均予否认,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X已退还其个人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王X、付XX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被告人付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三、对被告人付XX骗取赃款20148.99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 陪 审员 段术林
人民 陪 审员 黄 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兼) 张军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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