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潢刑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峻岭(绰号“八戒”),男,1985年出生,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王香铺村。因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12月24日被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7日经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潢川县看守所。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峻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会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黄XX的委托代理人何X甲、何X的委托代理人严明、被告人张峻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9日9时许,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岔路口翔锐建筑工地内,该工地开发商因工地施工与黄XX等人发生矛盾、纠纷。被告人张峻岭伙同他人闻讯后手持木棍窜至该工地内将黄XX、何X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XX、何X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张峻岭结伙作案,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峻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9时许,在潢川县春申办事处五里岔路口翔锐建筑工地内,该工地开发商因工地施工一事与黄XX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张峻岭闻讯后伙同他人手持木棍窜至该工地内将黄XX、何X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潢川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XX、何X二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黄XX、何X与被告人张峻岭及其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峻岭赔偿被害人黄XX、何X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相关书证 (1)(潢)公(法医)鉴(伤)字(2012)777、7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XX、何X的损伤属轻微伤。 (2)潢川县人民医院关于被害人黄XX、何X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 (3)被告人张峻岭户籍证明。 (4)被告人张峻岭抓获经过在卷,证实2014年7月3日潢川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潢川四小附近将张峻岭抓获。 (5)(2012)潢刑初字第004号刑事判决书在卷,2012年1月10日,被告人张峻岭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2年1月19日止。 (6)被害人与被告人张峻岭家属达成的和解协议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在卷,证实被告人张峻岭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黄XX、何X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XX陈述:12年10月19日上午9点多,我骑摩托车到何X甲家门口,看到五里岔路口的工地上杨XX的女婿给一群小孩发棍,我拐到何X甲家后门去看,那群小孩拿着棍打何X、蔡XX、陈XX三人,其中有个姓毕的举着棍朝何X头上打,我上去伸手护何X,打何X的棍正好打在我的左手掌上,那个人又往我后脑和后背上打,当时就把我打倒在地上。旁边的那群小孩拿棍朝我身上乱打。后来何X甲报警了。当时我左手失去知觉,左腿臀部软组织受伤,后背和腿上有淤血。 (2)被害人何X(2012年10月19日)陈述:昨天上午我妈家隔壁的工地施工把我妈的房子挖裂了,一直没人出来说事。今天上午九点多我去我妈家了。我和我爸在屋里说话,工地上的一个人找到我让我把我妈从他们工地上喊过来,我说没什么说的,他就走了。他到工地上撵我妈和我娘他们走,用手推他们。我过去护我妈,旁边的十多个年轻人就拿木棍上来开始打,把我打倒在地上。我姑父黄XX看见,就下到工地来护我,这些人就开始往我姑父身上打,我姑父用手护的时候说他的手被打骨折了。我的脸被打开了,后背和腿被打青了。我姑父黄XX的手指被打骨折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何X甲证言:我隔壁工地的施工把我家的后墙角挖裂了,地基有些下沉。我父母找隔壁的开发商说这事,工地没人管。今天上午八点多,我姐何X来我家,我妈和他们在工地上站着不让施工,工地上有人说房子的事开发商不出来,我和我姑父去找有关部门投诉,随后我领着城建监察大队的人来拍照,拍过照他们走了。我在屋里听到工地上乱起来,我出去看见十多个年轻人打我家的人,我姑父看到上去拉,他们把我姑父也打倒在地上。我姑父黄XX左手指被打折了,后背被打青了。我姐何X的头被打开了,身上也被打青了。 (2)证人杨X证言:那天我在家,我一块玩的朱XX给我打电话说翔锐工地开工,让我喊几个人去捧场,都有钱。我就打电话喊“虎子”“创业”,虎子又叫了一个他的朋友,我不认识。我们到时,朱XX已经在工地上,还有十多个人。每个人手中都拿一根木棍,有1米多长,前粗后细,朱XX给我们一人一根一样的木棍,让等会开工有人阻止时把他们弄走。我没吭声,过一会开工了,上来几个年龄大的人,有男有女不让开工。朱XX用棍上去把其中一个男人打倒在地。我在后面拿棍站着没打,接着有一个人上来把我的棍抢走了,还说我怎么不上去打,把我推到一边。他们打完之后我和虎子我们一块四个人就走了。 (3)证人蔡XX证言:我大哥何X乙家和这个工地有纠纷。那天我去看看。一个穿黑衣服的男的让给我们点厉害。过一会来了一群小孩,紧跟着那穿黑衣服的男的也回来了,抱着一堆木棍,见到那些小孩每人发一个,让那些小孩打我们四个女的。那些小孩拿着棍就往我们身上乱打,我妹夫黄XX和侄女胡X看到了上来拉架,几个年轻孩把黄XX按倒在地,用手上的木棍往他身上、头上乱打。打了一阵棍断了,那些人就跑了。我的左胳膊被打的疼,不能动,黄XX用手护头的时候,有根手指也被打变形了,其他人是否有伤我不知道。 (4)证人何X证言:从工地出来一二十个年轻人打我们。一个穿蓝色T恤的光头、一个姓毕的中年男子,一个穿休闲夹克的中年人来到后就说都上去打。有五个人拿铁锹把子上来打我母亲陈X、我姐何X、我姑父黄XX、我三娘蔡XX他们。姓毕的那人拿着铁锹拍我姑父黄XX,一个20多岁穿黑色褂子蓝色牛仔裤的人拿砖头拍人,还有三四个人上去对我母亲陈X、我姐何X、我姑父黄XX、我三娘蔡XX拳打脚踢,我当时在楼上拍照,具体怎么打没看清。 (5)证人曹X证言:我听旁边的人说是工地上有人打架。接着我看到老何和几个男的也从老何家出来,有人叫着说受伤了,不知谁打了110报警。受伤的人指认说是我找的人打的,我被警察带走了。我在工地上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理。一个男的左手一根手指被打断了,背上有几道於血伤痕。 (6)证人陈X乙证言:开发商把我大哥何XX的房子根基挖了。19日,我、我二嫂雷XX、大嫂陈X、妹夫黄XX、三嫂蔡XX、侄女何X到施工地找老板谈谈,对方没人理我们,过会来了十多个年轻男子,每人手里拿着一铁锹把子,上来二话不说就打我们,我和我二嫂雷XX躲一边去了,那些年轻人打我大嫂陈X、妹夫黄XX、三嫂蔡XX、侄女何X他们。打了十来分钟就跑了。 (7)证人刘XX证言:在打架之前,一个年轻男子分两次在我这买了16根铁锹把。说是装铁锹,工地等着用。 4、被告人张峻岭供述:2014年的一天上午,大约九点多钟,杨X打电话让我一块到西关五里岔工地帮忙,说那工地旁边住户不让盖。我和杨X,还有两个年轻人就去了。工地正在施工,过了一会,来了一些人,不让施工。我们上前劝阻,他们几个想打我们,我们就拿着旁边的木棍和他们打起来。我对一个人身上打了几棍,具体男女我记不清了,打完后我们都走了。听说有人报警,我们就赶紧分开走了。后来我听说因为这事我被刑拘上网了,我就想找对方调解,没有调解成功。昨天晚10点左右我在四小对面被公安抓住了。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峻岭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峻岭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峻岭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峻岭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被告人张峻岭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峻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艳茹 人民 陪 审员 黄守志 人民 陪 审员 朱士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 张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