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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拐骗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2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少刑终字第122号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女,1988年9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拐骗儿童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犯拐骗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民少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4年7月12日,张某甲以给民权县人和镇周岗村村民周某甲的女儿周某乙(2000年12月22日出生)找工作为由,将周某乙骗出。后周某乙的父亲周某甲多次联系张某甲,寻问周某乙的下落,张某甲均谎称未和周某乙在一起,致使周某乙脱离其家庭及父母监管长达九天。
上述事实有张某甲的供述,周某乙的陈述,周某甲、路某某、邓某某、张某乙、肖某某,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原审认为,张某甲以找工作为由,诱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张某甲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甲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张某甲上诉称:不知周某乙未满十四周岁;基于周某乙的要求不让家人知其行踪,不是故意使周某乙脱离监护人的监管。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原审量刑畸重,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二审期间控辩双方未提供新证据。
关于张某甲的上诉理由。经查,周某乙的父亲周某甲寻找周某乙时诉说其女不满十四周岁被人拐骗,张某丙(张某甲之父)得知该事实后,即电话告知张某甲;张某甲虽基于周某乙的要求带领其外出打工,但周某乙的监护人寻找周时,张某甲谎称与周不在一起,并带领周某乙从民权到睢县、永城,不断变换落脚地点,且阻止周某乙与家人联系。张某甲称犯罪情节较轻,原审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许珍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月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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