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商少刑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民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王某某不服,以原审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少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清振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魏新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月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