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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香兰、孙改领等五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侯香兰,女,汉族,1934年12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系被害人孟庆国之母。 申请执行人孙改领,女,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妻。 申请执行人孟凡钦,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侯香兰,女,汉族,1934年12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系被害人孟庆国之母。

申请执行人孙改领,女,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妻。

申请执行人孟凡钦,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子。

申请执行人孟文玲,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孟艳玲,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次女。

被执行人孟庆录,别名孟海军,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孟庆录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孟庆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香兰、孙改领、孟凡钦、孟文玲、孟艳玲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孟庆录的原住所地在虞城县,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亦在虞城县,为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孙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