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侯香兰,女,汉族,1934年12月23日出生,住虞城县。系被害人孟庆国之母。 申请执行人孙改领,女,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妻。 申请执行人孟凡钦,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子。 申请执行人孟文玲,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孟艳玲,女,汉族,1988年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孟庆国之次女。 被执行人孟庆录,别名孟海军,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虞城县。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孟庆录故意杀人一案,经本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孟庆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香兰、孙改领、孟凡钦、孟文玲、孟艳玲经济损失5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1万元)。判决书生效后,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孟庆录的原住所地在虞城县,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亦在虞城县,为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孙东坡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 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