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魏云林申请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魏云林,男,汉族,职工,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姬晓光,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魏云林,男,汉族,职工,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姬晓光,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州,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魏云林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开发的房地产均在虞城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