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商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魏云林,男,汉族,职工,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姬晓光,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州,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商丘市博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魏云林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开发的房地产均在虞城县,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商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由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慧 审判员 李云山 审判员 夏子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