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东,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世友,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上诉人刘文东因与被上诉人姜世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东的委托代理人谢元修,被上诉人姜世友及委托代理人周峰、王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