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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文东与被上诉人姜世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东,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世友,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东,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谢元修,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世友,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代理人周峰,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上诉人刘文东因与被上诉人姜世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东的委托代理人谢元修,被上诉人姜世友及委托代理人周峰、王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新志
审 判 员  刘卫星
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鹿国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