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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3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梁刑初字第00230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7日2时30分,在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与新105国道交叉口西100米处,被告人牛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机三轮车与毕某某驾驶的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牛某某受伤、张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2时30分,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飞彩牌农机三轮车在商丘市梁园区境内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105国道交叉口西1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毕某某驾驶的豫HB22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牛某某受伤、张某某(系牛某某之妻)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毕某某、刘某某、鲁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拍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害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陈春霞
审判员  黄 玲
审判员  苏 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潘 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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