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896号 原告田某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陈兴华,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 原告田某某因与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庄某某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10月8日,被告离家出走,此后双方再无任何联系,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 被告庄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18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9月30日,双方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0月8日,被告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但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田某某要求与被告庄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李 英 审判员 张士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