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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316号 原告蒋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吕恩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316号
原告蒋某某,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吕恩慧,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蒋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向被告韩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恩慧,被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8月2日,原告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依法判决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婚生儿子蒋某甲由原告蒋某某抚养,被告韩某某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蒋某甲的教育费用及生活费用全部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原告蒋某某借被告韩某某之父韩景和35000元由原告蒋某某自己偿还,被告韩某某并要求原告蒋某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依据原、被告诉辩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查明双方子女及共同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情况;3、被告韩某某要求原告蒋某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蒋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3)永民初字第250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生儿子蒋某甲出生于1996年5月23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2、2014年10月20日,永城市茴村镇汪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八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5年9月25日,借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蒋某某于2005年9月25日向韩景和(被告韩某某之父)借款35000元2、农业承包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韩某某享有1.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庭审中,被告韩某某对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认为证据2证明内容不属实,且村委会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主体不适格。
庭审中,原告蒋某某对被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到2008年1月10号已全部还清借款;对证据2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证据1,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能成立。原告蒋某某提供的证据2及被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1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被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2,原告蒋某某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1995年5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1995年10月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5月23日,生育男孩蒋某甲。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另查明,2013年8月2日,原告蒋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2013年9月3日,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个男孩,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仍有和好因素。且原告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证据,原告蒋某某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夏向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