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18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朕喻,曾用名毛二,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0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11月3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豆劝,曾用名豆豆,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12月1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朕喻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豆劝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朕喻、豆劝及其辩护人洪万江、张十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崔朕喻明知陈某去深圳贩卖毒品,向陈某汇6000元让其捎带毒品,2013年11月26日10时许,陈某乘坐深圳到永城的大巴车到达永城芒山路与永宿路交叉口,应陈某要求崔朕喻从大巴车上接到装有冰毒的货物后,又将陈某开车送到永城市东城区威尼斯假日酒店,将装有冰毒的货物送到406房间。陈某将约60克冰毒交给崔朕喻,被告人崔朕喻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查扣押冰毒一玻璃瓶及两塑料袋,共净重50.12克。陈某被抓后,从其住处搜查扣押冰毒986.5克。 2013年11月,被告人豆劝明知陈某去深圳贩卖毒品,资助其12000元。 2009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豆劝因琐事与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永城市田园宾馆发生争执,豆劝邀合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另案)等人前去报复,曹某某等人持凶器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第七、十、十一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崔朕喻、豆劝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陈某的供述及证人练某某、翟某某、任某某、郭某、曹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5、检测结论、鉴定意见;6、物证照片;7、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朕喻、豆劝明知他人贩毒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豆劝邀合他人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二被告人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崔朕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豆劝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朕喻及其辩护人认为,崔朕喻没有贩卖毒品,当时陈某让从客车上接取烤箱和瓷器,崔朕喻不知道烤箱内有毒品,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从崔朕喻住处搜出的毒品数量不应认定为50.12克,应认定为42.76克。 被告人豆劝及其辩护人认为,12000元钱不是借给陈某的,是陈某拿了豆劝的卡去取的钱,豆劝并不知道陈某贩毒,认为他是做玉器生意,因此豆劝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崔朕喻明知陈某去深圳贩卖毒品,向陈某汇6000元让其捎带毒品。2013年11月26日10时许,陈某乘坐深圳到永城的大巴车到达永城市芒山路与永宿路交叉口,应陈某要求崔朕喻从大巴车上接到装有冰毒的货物后,又开车将随车下来的陈某送到永城市东城区威尼斯假日酒店,将装有冰毒的货物送到406房间,陈某将约60克冰毒交给崔朕喻。被告人崔朕喻于2013年11月30日被抓获时,在其身上搜查扣押冰毒一玻璃瓶及两塑料袋,共净重50.12克。陈某被抓后,从其住处搜查扣押冰毒986.5克。 2013年11月,被告人豆劝明知陈某去深圳贩卖毒品,资助其12000元并参与联系他人。 2009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豆劝因琐事与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永城市田园宾馆发生争执,豆劝邀合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另案)等人前去报复,曹某某等人持凶器将李某某刺伤,致李某某第七、十、十一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豆劝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豆劝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损失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经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并经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崔朕喻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早几天陈某去深圳买冰毒,自己给他打了6000元钱让他捎冰毒。后来陈某给自己联系说带的多,让自己帮忙从深圳到永城的大巴上接货。11月26日上午10时左右,陈某乘坐深圳到永城的大巴车到达芒山路与永宿路交叉路口,自己让任某某开车接到装有冰毒的烤箱后,又将随车下来的陈某送至永城市东城区威尼斯假日酒店,自己帮助陈某单独开个房间然后帮助将装有冰毒的烤箱提到406房间,后来陈某到房间从烤箱中拿出冰毒,将自己买的60克冰毒称后给了自己。陈某让自己在芒山贩卖,还没有卖就被抓了。公安人员在自己家扣押了两小袋冰毒共50.12克及3粒麻古。 2、被告人豆劝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3年10月底,自己与陈某到深圳去,知道了陈某贩卖毒品。陈某最后一次去深圳的前一星期,陈某说做生意借了自己10000元钱,过了两天,尤某到自己和陈某在淮北的住处,陈某和尤某说去深圳买冰毒,自己才知道陈某去购买冰毒,第二天陈某就去了深圳。他从深圳回来的前一天,让自己与尤某联系,后来尤某给陈某汇去二万元钱购买冰毒。 2009年3月22日21时许,自己因琐事与李某某等人在永城市东城区田园宾馆内发生争执,自己邀合了曹某某、张某甲等人,后来曹某某将李某某刺伤。 3、同案人陈某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3年11月10日左右,自己同豆劝一块到深圳看好了冰毒,11月21日自己坐车到深圳购买了65000元的冰毒,大概1120克,因给尤某联系不上,就通过豆劝联系尤某让他又汇了二万元。去深圳的路上,崔朕喻打电话让帮忙购买冰毒,给自己汇了5000元。11月26日自己坐深圳到永城的大巴车快到永城时给崔朕喻打了电话,他将自己送到了威尼斯假日酒店,自己到406房间拿出冰毒与崔朕喻一起吸食了。后来到练某某家中自己用冰毒交换了几个玉,回来时被抓了。在房间内搜查出的冰毒就是自己购买的1000克冰毒。自己临去深圳之前拿豆劝的银行卡取了一万元钱,自己没有说具体干啥,但豆劝应该知道自己用来购买冰毒,11月21日上午在淮北住处又向豆劝要了2000元钱当路费,并给她说从深圳回来就还她,再给她买个手机,去深圳的前三天尤某到淮北自己的住处让自己给他购买毒品,当时豆劝也在场。 4、证人曹某甲的证言,证实豆劝给自己说过陈某是专门贩卖冰毒的。2013年11月26日,陈某让自己到永城市东城区威尼斯假日酒店,先在601房间吸食了冰毒,后来又到了406房间。自己与陈某去练某某家后看到陈某带了部分冰毒。 5、证人练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6日晚上,在自己家中,陈某用5克左右冰毒换了自己几块玉,陈某随身带了许多冰毒。 6、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永城到深圳的大巴车上跟车,2013年11月25日上午10点有个年轻人托运了两个纸箱,26日上午快到永城时有人打电话询问,车到永城后一个年轻人将货取走了。 7、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点左右,崔朕喻让自己开车从深圳到永城的大巴车上接了两个纸箱,后来一个年轻人上了车,自己将他们送到威尼斯假日酒店,年轻人让崔朕喻先把纸箱放到崔朕喻的406房间就上楼了。 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听吸毒的人说过崔朕喻贩卖毒品的情况。 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3月22日21时许,因琐事与豆劝在永城市东城区田园宾馆内发生争执,豆劝邀合人将自己刺伤。 10、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证言内容与豆劝的供述、李某某陈述基本一致。 1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豆劝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的情况 12、法医鉴定文书,证实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物证照片,证实在永城市威尼斯假日酒店406房间两个纸箱下侧发现疑似毒品的情况。 14、搜查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崔朕喻住处搜出一瓶疑似毒品49.18克、两小袋冰毒0.94克、三粒麻古及吸毒用具的情况。 1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崔朕喻住处搜出的50.12克冰毒予以扣押的情况。 16、银行汇款清单,证实被告人崔朕喻向陈某汇款6000元购买毒品的情况。 17、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崔朕喻微信名:沉默是金,与陈某微信名:独(+--+)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冰毒及联系从车上接冰毒的情况。 18、威尼斯假日酒店入住信息,证实崔朕喻于2013年11月26日在威尼斯假日酒店406房间入住信息。 19、刑事判决书,证实崔朕喻2009年12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枪支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陈某身上、住处及崔朕喻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冰毒成分。 21、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及对同案人员抓获的情况。 2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朕喻、豆劝明知他人贩毒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豆劝邀合他人故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朕喻及其辩护人认为,崔朕喻没有贩卖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豆劝及其辩护人认为,豆劝没有借钱给陈某,是陈某拿了豆劝的银行卡去取的钱,豆劝不知道陈某贩毒,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崔朕喻汇款给陈某让其捎带毒品,在明知陈某所带毒品数量较大的情况下,应其要求从大巴车上接下毒品并送至宾馆;被告人豆劝明知陈某去深圳购买毒品,仍将银行卡交于陈某,对其进行资助并帮助联系他人,故被告人崔朕喻、豆劝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崔朕喻、豆劝在贩卖毒品犯罪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朕喻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豆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崔朕喻、豆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笫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朕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豆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崔朕喻的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豆劝的刑期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荣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