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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93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0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耿胜男、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开办中西医诊所进行诊疗,其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2年3月15日、2013年3月5日被民权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然从事非法诊疗,2014年6月24日民权县卫生局又以同一原因对被告人王某某立案,并于2014年7月2日将该案移交民权县公安局。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民权县卫生局移交案件材料、罚没收据、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且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雪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利双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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