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某某,女,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大专毕业,个体商户。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押于商丘市看守所。2014年4月8日因患精神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福星,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福星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鄢某某在押期间患了精神分裂症,作精神病鉴定扣除审限43天,因无受审能力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中止审理,同年9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份,民权县交通局干部司某某及民权县城居民乔某某联系俞某某(均另案处理),意图让俞某某在民权县投资开办出租车公司,从中获利。司某某、乔某某伪造了有关部门的假文件及假证件,随后俞某某以拉拢资金给好处费为条件,联系到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又联系到被告人鄢某某及江某某(另案处理),而后其他人员闻讯后相互联系,分别向个体司机募集资金,承诺每购买一台车交押金5万元,运营三个月后车归还俞某某,俞某某退还个体司机本金,并给每台车1.5万元的利润。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鄢某某及俞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等人分别在四川、重庆、湖南、河南等省市募集资金8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俞某某联系到陈某某后,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鄢某某及江某某,三人共同帮助俞某某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分别联系个体司机募集资金。被告人鄢某某分别在四川省内江、资阳、仁寿、武胜与重庆市合川、铜梁等地联系郑某某、金某某、周某某、银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共向62人非法吸收资金350万元。并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鄢某某及同伙俞某某、陈某某、江某某、陈某甲、刘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司某某、乔某某、李某甲、付某某、冯某某、祝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牟某某、洪某某、侯某某、肖某某、周某甲、陈某乙、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龙某某、唐某某、夏某某、朱某甲、李某乙、周某乙、何某某、何某甲、李某丙、何某乙、蒋某某、郭某甲、袁某某、王某乙、黄某甲、吴某某、皇某某、张某某、易某某、黄某乙、文某某、李某丁、靳某某、代某某、王某丙、赵某某、贾某某、王某丁、饶某某、卢某某、乔某甲、司某甲、赵某甲、彭某某、陈某丙、李某戊、李某己、白某某、张某甲、时某某、周某丙、白某甲、陈某丁、时某甲、田某某、刘某乙、刘某丙、胡某某、易某甲、胡某甲、唐某甲、史某某、陈某戊、李某庚、张某丙、刘某丁、张某丁、李某辛、柏某某、肖某甲、唐某乙、张某戊、刘某戊、周某丁、李某壬、刘某己、秦某某、杨某某、刘某庚、彭某甲、陈某己、王某戊、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孙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宋某某、张某丁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鄢某某、江某某发补偿的记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道路经营许可证;民权县运管所证明;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文件;民权县交通运输局证明;民权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证明;民权县工商局证明、民权县公安局证明;民权县工商局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俞某某的承诺书、保证书;民权县天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书、铅山县宏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招聘协议书、招聘补充协议书、购车协议书、联名上访书、陈某某的担保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银行卡转帐凭证、中国邮政储蓄客户凭单、借条、收条、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新郑市参加民权县苏租车公司购车名单。物证:民权县人民政府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民权县天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印章;俞某某的银行卡;伪造的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据此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鄢某某系从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能够当庭认罪悔罪,特别是在押期间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治疗,请求依法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民权县交通局干部司某某及民权县城居民乔某某联系俞某某(均另案处理),意图让俞某某在民权县投资开办出租车公司,从中获利。司某某、乔某某伪造了有关部门的假文件及假证件,随后俞某某以拉拢资金给好处费为条件,联系到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又联系到被告人鄢某某及江某某(另案处理),而后其他人员闻讯后相互联系,分别向个体司机募集资金,承诺每购买一台车交押金5万元,运营三个月后车归还俞某某,俞某某退还个体司机本金,并给每台车1.5万元的利润。从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鄢某某及俞某某、陈某某、江某某等人分别在四川、重庆、湖南、河南等省市募集资金81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俞某某联系到陈某某后,陈某某联系到被告人鄢某某及江某某,三人共同帮助俞某某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分别联系个体司机募集资金。被告人鄢某某分别在四川省内江、资阳、仁寿、武胜与重庆市合川、铜梁等地联系郑某某、金某某、周某某、银某某、王某某、廖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等人,共向62人非法吸收资金3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鄢某某供述,其与江某某认识了陈某某,在2011年11月份的时候,陈某某给其和江某某打电话,说他们在民权县成立了一个出租车公司,增加出租车。让到民权看一下。其和江某某就到民权县城见了陈某某。又经陈某某介绍见到了俞某某。陈某某说俞是总经理。其和江问陈某某有手续吗,陈某某说增加营运车辆的手续办好了,有政府批文。其当时没有看到,就和江一块回重庆了。停几天,陈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说批文办好了。其和江又到了民权,见到了陈与俞。当时其俩没有见到道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是不同意交订金,陈某某说俞在江西省盐山县有一个出租车公司可以担保,其中一个湖南的司机,找到盐山的老总李某子,李某子当面写了授权委托书,这个司机把原件寄了过来。主要内容是全权委托俞某某在民权成立天美出租车公司,俞某某所做的一切,由盐山公司担保。2011年12月份,俞给其和江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上订的,如果其和江给他介绍一位司机,给其和江加上陈某某辛苦费5000元,合同上签定每位司机得交给他5万元,如果超过一个月不开业,一个月后他们每天给司机发200元赔偿费。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俞给每位司机1.5万元利润,司机把车交给俞后把5万元退掉,司机的这部车就归公司了,买他车的司机如果营业了,这三个月的车费归出租车司机。其与江和俞签合同的条件是他让其二人介绍60个司机买车,每部车提给其5000元。陈某某说他见政府批文了,有原件。2012年8月份下旬的一天,俞给其打电话,让其和江打20万元给司某某。另供其和江、陈三人共给俞介绍57台车。金某某给其介绍了12个司机,刘某丙给江介绍了33个司机,俞给其三人介绍了12个司机。后其听刘某丙说陈某某通过新郑的陈某甲介绍了40多辆车。这个事情是其和陈某某、江某某一起操作的。这57台车,应给28.5万元的好处费,当时也给下线讲了,也给他们好处费。俞某某把这28.5万元给其后,其给金某某1.5万元,周崇成4000元,刘某丙5.1万元。2012年春节前,其把剩下的21.5万元,给陈某某7万,剩下的钱,因为司机没有拿到车,其和江都没有分。其三个同俞商量,给俞联系司机,给下线好处费,剩下的钱其三个人平分。其一共发114辆车的补助。另供:俞让其和江某某找王某甲、刘某某谈谈。其又和刘某某、王某甲商量一台车给他们好处费1500元,最后他们同意啦,他们共打了20台车的押金。2012年1月份,其把20台车的好处费总共3万元打到了刘某某的卡上。 2、同伙俞某某供述,陈某己给其说,他在民权县通过司某某、乔某某办理一家出租车公司,问其搞不搞。其就跟陈某己到民权来考查。经过考查其认为还可以,其就答应陈某己搞这个项目。在2011年11月分左右的一个晚上,其与陈某己就来民权找司某某、乔某某。在司某某的完美化妆品店里,乔某某从他车上拿一个民权县政府37号文件让其看,内容是关于成立吉林省抚松县扶苏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批文,法人代表是刘忠明。司、乔说给这个人办理了这个批文,因为本人拿不起这个资金,他不干了。想直接转给其。其说这个批文不行,这是给别人的批文,必须为其起的名字民权县天美出租车有限公司才可以。当天其住在了民权。等三天司某某就给其说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已经改过来了。其和陈某己又到司某某的店里。司、乔让其又看了给其更改过的民权县天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批文。看过后,其就给司某某、乔某某说准备在商丘订购车辆。司某某说不要先急着定车。乔说可以定了,随后其在商丘市众捷汽车销售公司交押金10万元,订购了200台捷达出租车。定过车后其就给司某某、乔某某提出来让他们给其办道路经营许可证,司说可以,跟其要钱说打点领导,其就给司2、3万元。隔几天司某某说许可证办下来了。在司的店里其看了,给其看的是一个复印件,后司某某又领着其到工商局办营业执照。司跟其要钱,其给他几千块钱。当天没有办好。其看司某某一直给其操作这个事情,其就委托王某戊担任天美出租车的法人代表,到民权县公安局刻制了天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其拿着这章到商丘办理了购车合同。后就开始联系出租车司机定合同收定金。当时乔向其介绍司是交通局的书记,司也承认了。其即联系了陈某某,陈某某见到批文后,通过他其认识了四川简阳的江某某、鄢某某、郑某某、苗某某,有重庆的刘某某、王某己、湖南的刘某丙,由他们几个给其介绍车主。其许诺他们介绍一位车主交押金5万元,给他们5000元好处费,其只收45000元,给他们开50000元的票。 另供述:2012年3月8日,司某某给其办好了民权县苏北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其妹夫李某寅的名字。其拿到司某某给其办理的工商执照当天,就想开始出租车运营,但是司某某拦住其不让开始运营。其就知道司某某、乔某某给其的手续与证件是假的啦。因为其以前在外地多次成立过出租车公司,其对开出租车公司的程序非常熟悉。其没有去质问司、乔这些证件的真假。其在2012年3月份知道司、乔给其办理的证件是假的时候,其已经收了很多出租车司机订车的订车押金,还给了司、乔100多万元,当时已经没有办法停止住了,所以其明知民权县苏北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证件是假的情况下继续收取出租车司机的订车押金,其共收取出租车司机订车定金四、五百万元。现在这些钱其已花完了。给其介绍司机的有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刘某丙、黄某某、郑某某、廖某某、金某某等人。重庆合川的27辆车是王某甲、刘某某、郭某某他们三个给其介绍过来的,共收定金135万元,每辆车提5000元介绍费,共13.5万元,其把这个钱给鄢某某啦。重庆铜梁县其收了23辆车的押金,是刘某丙给其介绍过来的,共收115万元,返给江某某11.5万元,因为刘某丙是江某某介绍过来的。郑某某给其介绍了8辆车,其收了他们40万元的订车钱,好处给了鄢某某,鄢与郑如何分的其不知道。鄢某某又介绍金某某给其交了10辆车的押金共50万元,其给鄢某某5万元的好处费。陈某某给其介绍陈某甲44台车的订金共220万元,其中的20辆车100万元好处是每辆车5000元,另22辆车好处费是7500元。黄某某直接与其联系,给其介绍15辆车,共75万元,其给黄某某7.5万元好处费。其朝司某某卡上打三次钱,第一次100万,第二次20万,第三次2万。给司某某现金5万+2万+2万元,共给司131万元。司退给其第一次5万元,第二次15万元,第三次10万元。共退给其30万元。另供述了非法吸收钱的支出情况。 3、同伙江某某供述,前期来民权的情况同鄢某某供述一致。其听陈某某当时说他看到红头批文了,就相信了他,他就叫其通知出租车司机过来做这个市场。其通知刘某丙,让他来民权看一下出租车的市场。有12人在民权打钱给俞,有19人是刘某丙打电话通知的。2012年8月俞某某打20万元到其帐户上,让其转到司某某帐户上。其和鄢某某、陈某某共联系57台车。刘某丙给其联系33台车(湖南的12台、重庆铜梁的21台),鄢某某联系的是24台车。因为这个事是陈某某联系的,好处三人分。其三个人一共得了23万多不到24万,每人分了7.8万元,陈某某的7.8万元鄢某某已给过他了,其和鄢的好处费借给俞了。其和鄢某某负责给俞联系司机,联系一个司机给5000元好处费。俞给其二人写了委托书,俞给的5000元好处费,其与鄢某某、陈某某每人1000,剩下的2000元给下面的小头目。并证明司机个人打钱的经过。鄢某某通过合川的王某甲、刘某某、郭某某联系了20台车。后来鄢某某又通过郑某某、金某某联系的司机,交了多少钱其就不清楚了,但是俞同意给好处费,那时候俞已经没有钱了。 4、同伙陈某某供述,2011年11月份,江苏淮安市的俞某某说准备在河南民权县开一家出租车公司,让其给他联系几个人组织出租车承租人。其就同意了,其领着江某某、鄢某某组织出租车承租人缴纳押金5万元,交俞的钱是4.5万元,其和鄢、江每人1000元,下剩的2千元给小头目。出租车购买好再交5万元,一切手续办好营运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司机转车收购,每辆车公司收购价11.5万元,在这三个月内出租车跑的费用归出租车司机。另供其还联系了河南的陈某甲。陈某甲联系了20台车。其看到过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美出租车公司的批复原件,2012年3-4月份,俞某某也让其看过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其共得好处费7万元。 5、同伙刘某某供述,今年年初,鄢某某给其打电话,河南民权有出租车市场,让其看一下。其和当地的王某甲搭车来到民权,鄢对其讲,每台车押金5万元,出租车到手后,再交5万元。等于10万元把车买下来。等开三个月后,公司把车收回,每辆车给11.5万元。然后她把其推荐给俞某某。俞承诺2012年2月7日开业,如果开不了业,每辆车每天赔偿200元。其和王某甲又联系郭某某,其三个分别联系司机。当时俞还让看了民权县政府的一个红头文件,内容是批复民权县天美出租车公司成立,上200台捷达出租车等。其和郭某某、王某甲共联系了20个司机,有其、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侯某某、朱某甲、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夏某某、唐某某、朱某某、何某某、蒋某某、龙某某、周某乙、周某戊、何某甲、周某甲。其和王某甲、郭某某每人分得好处费8300元。 6、同伙郭某某供述,其听合川区大石镇的夏某某说民权有个出租车公司要成立,需要司机来开车,因为其不想出来考察,其就把这个信息给刘某某说了,他们两个就来民权县考察,又和俞某某、鄢某某他们谈条件。每台车押金5万元,出租车到手后,再交5万元。10万元把车买下来。等开三个月后,公司把车收回,每辆车给司机11.5万元。回去之后他们就开始联系司机来交押金,每辆车交5万元,提1500万元,总共提了3万元,因为是其给刘某某、王某甲说的,所以就等于是其三个一块来搞这个事情,所以其得到了8300元的好处费。 7、同伙王某甲供述,其与刘某某来到民权,是鄢某某、江某某接待的,在东方商务见到了俞,俞让其二人看了民权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美出租车公司的批文。他的优惠条件是让先交5万元,等车开始运营后,再交5万元,三个月后把车交到公司,公司给10万元,另外再给其二人15000元辛苦费。 8、同伙黄某某供述,2012年5月份,其听余文生说俞某某在民权县搞一个出租车公司,其就和方某某、王某乙一块来到民权,在民权一个小饭店和俞某某、鄢某某一块见的面,条件是先交五万元订车押金后,提车时再交五万元,运营三个月后将车收回,每台车给15000元的工资。运营三个月除交一定的管理费外,收入归本人,如果一个月后开不了业,每天给每台车200元补助,同时俞还拿出民权县政府的批文,道路许可证与营业执照让看,但都是复印件。其三人感到条件可以就同意定车。在罗山县城南大街农业银行汇钱,其和方某某、姜某某、黄某甲、张某戊、张某己、黄某丙、王某乙用方某某的银行卡汇给俞40万元。其又给文某某说了,他汇过去20万元,赵某乙汇给俞15万元。鄢某某给其汇了3万、1.8万、6000元,每辆车补3100元。能与鄢某某、俞某某供述:黄某某向其汇款的及黄某某每辆车扣400元归自己所有的事实相印证。 9、同伙陈某甲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陈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民权有个出租车市场,让其找几个司机过来看市场,其就和李某丁、代战超一块来到民权,其三人看到了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政府批文的复印件,俞某某承诺好处是每辆车7500元。其和李某丁一共组织了27名司机,再加上其的两辆、李某丁的一辆一共是44辆车。 10、证人司某某证言,证明在2011年11月份左右,陈某己领着俞某某来民权投资出租车公司时,为了让俞相信民权确实要成立出租车公司,其和乔就给俞制作了一个假的民权县交通局红头文件,是关于成立抚苏出租车公司在民权投资的一份报告。一开始冯某某不愿意做,因为其和冯某某是老表关系,冯某某才制作了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文件。2011年11月份,其还同乔在党校付某某复印社制了一份假政府批文。后其拿一个道路经营许可证正本到法院大门东边第三家复印社让一个女老板给其制了一个假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后又找其表叔许某某要了一套空白营业执照正付本让李某甲伪造了营业执照。俞某某一共给其122万元。其汇给乔某某80万元,乔后来给其45万元,乔欠其35万元。其汇给俞30万元,汇给北京35万元,剩下22万元,去商丘办事花了。另供述,交通局石某某局长说过出租车的事不可能办成。还证明,其给许某某说,表叔你看那个营业执照现在办不出来,能不能先给个空白的办个假的证用一下子。许某某说,你办个假的中不中呀,别出事喽呀。其说出不喽事,俞某某几次和领导见面其都知道,他现在主要是想弄个假执照回他老家让他媳妇看看,然后让他媳妇给他打钱。许某某说想法给其找找吧。就这样过了几天,其一个人又去了工商局找许某某,在他办公室里找到他,许某某说,你拿走千万别把原件给他(俞某某),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许某某嘱咐其几句其就走了。后许某某找其要过,其给许某某说执照在其这放着,没事你放心。其给俞办理了工商执照,其和乔一起办理了天美道路经营许可证,后来其自己又办理了苏北道路经营许可证。俞某某知道是假的,因为第一个天美道路经营许可证其给他盖的是民权县运管所的章,按理说县级没有这个审批权,他应该看出来。其给他苏北许可证时,也给他说是假的,包括工商执照。证明了司、乔、陈某己商量办成出租车公司如何分成的经过。其说民权县没有办理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权力。乔说办一个假的,让俞看,他就会把钱打过来,咱抓住钱往县里领导那儿一走,一个礼拜就办好了。 11、证人乔某某证言,证明以前其和江苏淮安的陈某己认识,他在2011年找到其让其给他帮忙办出租车公司,他介绍江苏省涟水县的俞某某,其就找司某某与他谈帮助俞某某办出租车公司的事。其和司某某承诺给俞办成出租车公司,俞承诺每辆车给其与司2万元。其和司承诺在民权县给他注册一家出租车公司,上200台车,跑成给其好处,跑不成一分钱不动。谈好后让俞给100万元活动经费。俞对其不相信,往司卡上汇了100万元,其承诺在民权县政府跑批文,司用俞的钱往其卡上转了80万元。其和司就往政府部门问,跑手续。其和司商量给俞制个假批文,后俞追着其和司办道路经营许可证,其知道办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不可能,就拖着俞。到2011年12月份,俞看没有希望了,就让退钱。其总共退给司65万元,60万元转帐,5万元现金,现在欠司15万元。其退给司45万元,下剩35万元,其因跑事出车祸,其让司某某、俞某某给其抬20万元,他俩只同意抬15万元。另供2011年11月份,俞某某催其和司某某办理出租车的相关手续,其和司商量在党校西侧付某某的复印社制一个假的关于成立天美出租车公司的民权县政府的批文。原来制过一个假的关于成立抚苏出租车公司的民权县政府的批文。后又与司商量办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事,司说不行也办个假的,其说行。司某某说他先去交通局找个真的,然后去复印社扫描,制了一个苏北出租车的道路经营许可证,上面有红章,但看着不清楚,其就让司某某再去制一个。司说不让其问了,他自己制,司某某制好后就给俞某某了。出租车手续是其和司某某一起操作的,先后找过交通局石某某局长、高某某副县长,他俩相互推诿,都没有表态。另证明:因为只有先弄假的出租车公司手续给俞某某,他才会给其和司某某钱,给了钱,其二人才能拿这些钱活动送礼办出租车手续,这是其和司某某商量好的。因司某某是交通局的书记,其想着能办成,若能办成,其俩能挣400万元。证明了找冯某某制假的民权县交通局民交字(2011)16号请示报告的经过。 12、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了2011年春天,乔某某、司某某二人拿着交通局的红头文件让其扫描并制一个请示报告的经过。目的是想弄一个出租车指标。 13、证人付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党校南门开一个复印社,其同司某某、乔某某原先都认识,2011年11-12月份,司、乔两人拿着一个民权县政府的红头文件,叫其将这个红头文件更改一下。其说这样做违法。他们两个人说上级已经批过了,领导都知道没有事。其就将民权县政府的红头文件用扫描仪扫描好,将民权县人民政府文件的内容改了。现在其记得大概是关于成立民权县抚苏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批复。大概停有二、三天左右,乔自己开车到其的复印社对其说,上次制的那个政府文件不能注册,得把抚苏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名字改为民权县天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按乔的说法改了,打印好后交给乔了,给了5元钱。 14、证人祝某某证言,证明今年农历春节前,司某某让其制一个假道路经营许可证的经过。 15、证人许某某证言,证明司某某找其帮忙办营业执照,因为手续不齐办不成,后来司提出来让其给他弄个空白的,一开始其没想给他弄,但他一直摧,又向其保证说出租车公司肯定能成立,并提出弄个空白营业执照,再制个假的,就是为了让南蛮子相信。其当时就相信他了。其的办公室与注册股档案室挨边,其当时看到有空白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从里面拿了一份放在其的办公桌里面了,后来司跟其要其就给他了。后来其害怕出事,就跟司要,司也没有给他。 1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3-4月份,司某某找其让其制假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因以前司给其帮过忙为了报答司就按司的要求在空白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上打上内容,又让街上刻假章的刻个假章盖上了。 17、证人牟某某、洪某某、侯某某、肖某某、周某甲、陈某乙、丁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龙某某、唐某某、夏某某、朱某甲、李某乙、周某乙、何某某、何某甲、李某丙、何某乙、蒋某某、郭某甲证言,证明其21人共22辆车,价值110万元,是刘某某、王某甲、郭某某联系的。 18、证人袁某某(丈夫赵某乙)、王某乙、黄某甲、吴某某、黄某丙、张某某、易某某(丈夫方某某)、黄某乙(丈夫姜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明其9人是黄某某联系的,共65万元。 19、证人李某丁、靳某某(证人)、代某某、王某丙、赵某某、贾某某、王某丁、饶某某、卢某甲、乔某甲、司某甲、赵某甲、彭某某、陈某丙、李某戊、李某己、白某某、张某甲、时某某、周某丙、白某甲、陈某丁、时某甲、田某某、刘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们是陈某甲联系的,共44辆共220万元-陈某甲5万元=215万元。 20、证人刘某丙、胡某某、易某甲、胡某甲、唐某甲、史某某、陈某戊、李某庚、张某丙、刘某丁、张某丁、李某辛、柏某某、肖某甲、唐某乙、张某戊、刘某戊、周某丁、李某壬、刘某己、秦某某、杨某某、刘某庚的证言,证明湖南省共6人12车是江某某通过刘某丙介绍的;重庆铜梁共19人21车是通过江某某介绍的。共计165万元。 21、证人郑某某、曹某某、陈某庚、蒋某甲、李某卯、黄某丁的证言,证明其6人10车共50万元,系鄢某某联系的; 证人金某某、王某庚、张某庚、杨某甲、张某辛、金某甲、漆某某、郭某乙的证言,证明其8人共10车共50万元,系通过金某某由陈某某、江某某接待的;证人廖某某、李某辰、向某某、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其4人8车共40万元。江某某参与介绍情况;证人董某甲证找的鄢,还有一人姓江的,彭某乙、彭某丙、卢某乙证7月份见到鄢、江,他们说再等十天就行了;卢某丙(丈夫陈某辛)、祝某甲证鄢、江把一个收条拿来,说由陈某某担保俞不会跑,李某丙证把钱汇给了鄢,石某甲、余某某证找的鄢,共9人9车45万元;周某某、银某某证其2人2车共10万元,通过鄢某某汇款;证人王某某、孙某甲的证言,证明通过鄢汇款2车10万元;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5车25万元通过鄢汇款;证人刘忠全的证言,证明其2车10万元,直接与李某子联系。 22、证人彭某甲证言,证明了民权县天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假的。 23、证人陈某己、王某戊、李某癸、李某子、李某丑证言,证明了前期与俞到民权办出租车公司的经过。 24、证人孙某某(俞之妻)证言,证明了俞让其扫描道路经营许可证。 25、证人吴某甲、吴某乙证言,证明俞曾拿出让其看过民权县道路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另见证了公安人员扣押俞某某物品的经过。 26、证人宋某某(乔之妻)证言,证明听司某某、乔某某说司多次往运管所跑,没有跑成。 2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了前期司某某、乔某某向俞某某索要好处费,后张某丁为俞借钱办出租车公司,现俞欠其钱的事实经过。 28、鉴定意见,证明涉案的民权县交通局文件、道路经营许可证及民权县人民政府批复56号文是假的。 29、另有书证:①鄢某某、江某某发补偿的记录;②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③道路经营许可证;④民权县运管所证明;⑤民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⑥民权县交通运输局文件;⑦民权县交通运输局证明;⑧民权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证明;⑨民权县工商局证明、民权县公安局证明;⑩民权县工商局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俞某某的承诺书、保证书;民权县天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书、铅山县宏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招聘协议书、招聘补充协议书、购车协议书、联名上访书、陈某某的担保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银行卡转帐凭证、中国邮政储蓄客户凭单、借条、收条、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新郑市参加民权县苏租车公司购车名单。物证:①民权县人民政府文件。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③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④民权县天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印章。⑤俞某某的银行卡。⑥伪造的民权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在卷佐证。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四川省资阳市精神病医院病历一份、被告人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人鄢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仍在服药治疗,家有未成年的小孩需抚养。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某伙同他人在俞某某的高额利益和回报的引诱下,明知违法,仍帮助俞某某介绍司机以交押金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此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鄢某某与俞某某有意思联络,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为俞某某提供帮助,起帮助、辅肋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显属不当,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徐怀钦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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